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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任公职 台拟从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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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9日电)精神病患能否出任公务人员话题在立法院延烧。铨叙部长张哲琛今天表示,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精神病患不得担任公职过于严格,影响公务员工作权,将通盘检讨、从宽认定。

考选部官员表示,1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原住民考生参加原住民特考,不只考上,也完成受训,但分发单位以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任用公务人员,拒绝他报到,该名考生已依法提起诉愿。

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铨叙部长张哲琛、考选部长杨朝祥等人,上午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进行相关业务报告。对于精神病患出任公职一事,张哲琛与杨朝祥面对国民党籍立委郭素春质询时,表达意见。

张哲琛表示,依照现行法令规定,精神病患不得担任公务员,但因精神病患范围广,可采个案认定。

不过,杨朝祥表示,精神卫生法第22条规定,病人的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对病情稳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就学、应考、雇用或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公务人员任用法应参考精神卫生法进行修正。

郭素春说,搞不好现在公务体系中很多人正在服用忧郁症的药物;而且通过国家考试并主动填写曾患精神病,结果铨叙部不录用,他们连请医师写诊断证明的机会都没有,工作权遭剥夺。

张哲琛表示,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若在服公职期间被诊断有精神病必须予以资遣或退休。

他指出,卫生署认为精神病不容易治愈,但现在时空环境转变,医疗技术也比以前进步,有些精神病患可做药物控制,若齐头式硬性规定不得担任公务员,会影响公务人员的工作权,这并不合理。

他说,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这种硬性规定是否过于严格,将再作通盘检讨、研商从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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