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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党章:一审有罪就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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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国民党党章○八年11月22日修正“廉政专章”,触犯相关罪行者,原三审有罪定谳即不予提名的规定,被称为“马英九条款”,采取“更严格”规定,修正为一审判决有罪,先行停止党权,二审判决有罪即予以撤销党籍或开除党籍处分。

国民党修正该条款时,适用的时间点曾引起讨论,党中央解释,以党章修正日为基准点,在党章修正后没有相关触法行为,不受新党章的规范。

现行党章也明定,党员触犯相关罪行,虽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但经廉能委员会或考纪会认定对社会公义有害,对党的声誉有损,仍得以党纪处分,情节重大者不得参与党内各项选举,也不得提名为公职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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