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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
【大纪元5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呼吁,固定营业场所营业之摊贩,在开始营业前,主动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或在接到辅导函时,到所在地的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办理营业登记。
日前媒体报导,贩售饭团的早餐摊车收到国税局,以受文者“饭团”的辅导函,要求摊主办理营业登记,摊主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办理营业登记就需要课征营业税,再者摊主认为受文者“饭团”有些不尊重。
办理营业登记的摊贩需要缴纳营业税?对此,中区国税局表示,要看每月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而定,起征点依财政部95年规定,每月销售额8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定点营业的摊贩,每个月销售额若没达到上开起征点,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受文者“饭团”,中区国税局表示,彰化县分局因实地清查发现有在固定场所贩售饭团之摊车,但是因为没有遇到经营的人,直接以他的招牌“饭团”发函辅导办理营业登记,中区国税局表示,受文者“饭团”确有不妥,将加强内部人员教育训练。
但为了维护租税公平,营业税税籍清查,辅导营业人办理营业登记作业,一向是每年例行性之重点工作。未办理时,依营业税法第45条规定,除通知限期补办外,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