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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
【大紀元5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呼籲,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之攤販,在開始營業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或在接到輔導函時,到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
日前媒體報導,販售飯糰的早餐攤車收到國稅局,以受文者「飯糰」的輔導函,要求攤主辦理營業登記,攤主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辦理營業登記就需要課徵營業稅,再者攤主認為受文者「飯糰」有些不尊重。
辦理營業登記的攤販需要繳納營業稅?對此,中區國稅局表示,要看每月銷售額有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而定,起徵點依財政部95年規定,每月銷售額8萬元。
也就是說,如果這些定點營業的攤販,每個月銷售額若沒達到上開起徵點,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對於受文者「飯糰」,中區國稅局表示,彰化縣分局因實地清查發現有在固定場所販售飯糰之攤車,但是因為沒有遇到經營的人,直接以他的招牌「飯糰」發函輔導辦理營業登記,中區國稅局表示,受文者「飯糰」確有不妥,將加強內部人員教育訓練。
但為了維護租稅公平,營業稅稅籍清查,輔導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作業,一向是每年例行性之重點工作。未辦理時,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