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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外交认定因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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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庆川/台北报导〕台湾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昨天获改判二十年,主要关键在于,两人一审被控诈领国务机要费一亿零七百四十二万元部分,高院合议庭认为部分金额确实用于“机密外交”,属“因公支出”,经重新计算后,涉贪金额仅为一四九六万余元,扁、珍刑期因此获得减轻。

值得一提的是,前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当年以珍收集发票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部分,依合议庭此次改放宽认定后,大部分的行为并不涉贪污,仅属伪造文书罪。

国务机要费案中,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共有:扁珍侵占机密费七四二○万、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非机密费八八七万四千元,以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二六一四万六七四一元。

其中,侵占机密费是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侵占公有财物罪”,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科一亿元罚金;以不实单据诈领非机密费部分,则是触犯同法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六千万元罚金。

依二审判决,扁、珍侵占机密费,在九十五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的犯行部分,以连续犯论罪,依法可加重刑期二分之一,涉贪金额是一四九四万二千余元。

至于刑法修正后,此部分犯行改采一罪一罚,法官认定包括陈致中健保费、民生寓所电话费、陈幸妤的早餐支出等十项,均“与总统执行职务无关”,合计金额共二万六一二七元,不过由于贪污金额是五万元以下,因此均获减刑。

贪污案中,法官论罪科刑的关键,除了考量犯罪手段外,另一关键就在于贪污金额的多寡。

不实单据核销 仍触伪造文书罪

二审合议庭认为,扁担任总统期间,为了维系或拓展台湾外交,有部分事项必须秘密进行,而其所需经费,并未及时编列机密外交预算,才以不实私人发票及不实犒赏清册领用非机密费支应。

不过,高院合议庭认为,扁此部分取得的款项,虽可证明已因公支出,但扁等人明知以单据报领的国务机要费,必须与一般预算科目执行方式相同,却以不实单据核销,虽不论贪污罪,但仍触犯伪造文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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