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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选举官司 游盛翻盘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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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哲豪彰化县9日电)彰化大村乡长选举,输1票的游盛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彰化地院认定26张有指印等的争议票都为有效票,计入有效票后仍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因此驳回游盛所提当选无效之诉。

彰化大村乡长选举,选举人数有2万7941人,投票率为67.61%,有效票为1万8275票,无效票为615票,当选的张良(火因)得票数为9138票,落选的游盛为9137票,游盛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声请保全证据。

彰化地院法官会同两造勘验有效票及无效票,取出82张争议票,再将争议票送中选会进行鉴定,中选会鉴定后,两造对于其中26张选票仍有争议,其中游盛主张应为无效票,张良(火因)则主张应为有效票。

地院法官认为,26张争议票包含有指印形状不完整、指印不明显以及指印位置在选票边缘空白处等情形,但都和中选会公告的无效票图例不相当,因此可认定这些选票都是选举人无心的污染,也因为这些争议票都能辨别选举人所圈选的候选人,因此认定这些争议票都为有效票。

地院判决指出,中选会虽以选举票上留有指印为由,依选罢法第64条第1项第5款有关按指印视为无效票的规定,认定这26张争议票都为无效票,不过中选会鉴定理由为“留有指印”,鉴定理由与选罢法规定不符。

判决书说明,中选会如确信选票上留有可辨识指纹,不管指纹是否完整、明显都属无效票,为何不以此标准订定无效票图例或训练选务人员,以统一有效无效票的认定标准,法院因此不采中选会的鉴定理由及结果。

法官依照认定结果,加入26张争议票后,原告游盛有效票为9142张,被告张良(火因)为9151张,被告比原告多9票,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因此驳回游盛所提当选无效之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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