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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标举国与国缔约 ECFA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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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为让ECFA在立院轻易过关,马英九称是“比照”条约。但如比较台湾第一个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 ),就可看出同属经贸性质,但属条约的FTA,与ECFA差很大。FTA不仅明确标举双方国家与政府,而且还是由两国总统共同签字,反观ECFA却无此官式签署。

2003年,台湾与巴拿马签署第一份台湾对外的FTA。纵然巴国不是我国主要贸易对象,但不同于两岸ECFA仅半年协商便完签,台巴FTA历经约一年谈判,且协定在前言即开宗明义指出,“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双方决议”,彰显两国家缔结条约的事实。

至于ECFA在序言仅用海基会与海协会的头衔,与国际条约作法并不同。

*ECFA文本 无英文版*

另一个显着差异是,台、巴FTA由当时两国总统—陈水扁与莫丝柯索在台北正式签署,且条文中还强调签署人是经过“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反观ECFA则由两岸两会会长对签,也无政府授权等字眼。

至于文本语言,台巴FTA除有中、英、西班牙文不同版本,条文中也依国际通例明订如相关版本在释义上有抵触时,“以英文版本为主”;但ECFA正式文本只有中文的正体与简体版,并无英文的一致认同版本。

再看条文内容,台巴FTA常以“缔约国”互称,且也提到执行过程要依国内“宪法”规范,确保协定遵行,及明载如何援引或厘清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而ECFA则全无类似条款。

此外,如拿ECFA与香港、中国所签CEPA,两者反而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文本也以中文书写,并无英文版,符合北京定位这是属“国内事务”,而非“国际事务”;另外,两者都各自设立解决纷争的委员会平台,其权限大于一般双边经贸协议所架设的委员会功能;在野也对此提出抨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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