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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停工不停产 台法务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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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庭宜台湾台北综合报导)行政部门12日说明中科三期“停工不停产”的法律依据,法务部认为,法院裁定效力应不及于厂商,像民事诉讼法上假处分效力范围,实务见解也认为效力应不及于裁定以外的第3人。

法务部次长吴陈镮说,法院裁定效力包括声请人、相对人、参加人;向法院声请停止开发的声请人是民众,相对人是环保署,参加人为中科管理局,法院裁定效力应不及于厂商。

国科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长杨文科表示,已通知所有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停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与桥梁等,并暂停接受新厂商申请进驻。至于已进驻厂商,法院裁定效力依法应不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3人,也就是不及于厂商,没有厂商应否停止营运的问题。

行政部门强调,他们是依照法院裁定主文,还有信赖保护原则执行,不过万一到时候在最高行政法院还是败诉,国科会主委李罗权表示,假如是他们的职权范围内,该负的责任他也会负责。

友达:目前没有损失

中科管理局决议中科三期已营运厂商不停产,友达光电董事长李焜耀12日表示,政府这次处理很有效率,他表示,这已是一个国际事件,友达的厂区里有上百家国内、外供应商和承包商,之前大家都很担心,现在有政府的宣示后,大家都松了一口气。

李焜耀表示,目前并没有损失,都按照原订的进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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