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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末期病人 家属可要求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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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3日电)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安宁缓和条例修正草案,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识不清时,可由最近亲属提出终止施行心肺复苏术。

现行条例规定,病患在进行插管治疗前,家属可决定做或不做;但是一旦插管后,除非家属能提出证据,证明病患在意识不清之前曾表达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复苏术,否则医师不能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

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修正草案,增列末期病人无法表达意愿时,得经医疗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孙子女、父母等最近亲属共同签署终止或撤除同意书,并经该医院之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就能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

委员会也初审通过,不实施心肺复苏术者,必须由2名相关专科医师确认为末期病人;医疗机构之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的比例,不得少于1/3 。

国内实施安宁缓和条例多年,当事人可事先签署意愿书,同意在生命末期时,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复苏术;2006年7月并在健保IC卡增列安宁缓和意愿注记。目前已有6万多人签署安宁缓和意愿书,3万4000人的健保IC卡已有注记。

不过有些临终病人送医时,健保IC卡显示已注记意愿书,但因不等于同意书正本,医师在有疑虑的情况下,仍进行心肺复苏。

根据初审通过的条文,已签署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者,在病危时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过相关注记,就可视为是正本,但这项注记如果与病患临床明示意愿不同时,还是要以明示意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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