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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iPad陆商标权 苹果兴讼

2011-10-19 19:28 中港台时间|10-19 19: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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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9日电)苹果公司控告深圳唯冠公司侵犯iPad商标权案,18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次开庭。苹果公司指英国IP公司已与台北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但被告辩称,台北与深圳的唯冠是“不同主体”。

综合香港中通社及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导,这项旨在争夺iPad中国大陆商标权的诉讼案历时已久,早在今年2月23日就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次开庭审理,8月21日第2次开庭,10月18日是第3次,之所以拖延这么久,主要是因为原告苹果公司表示要提交新证据。

苹果公司代理律师提交的几份新证据主要是电子邮件,律师指这些电子邮件能证实唯冠的相关人员曾作出过承诺,可以让苹果拥有大陆的iPad商标权,而英国IP公司和唯冠国际磋商的,及最终购得的是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也就包括了大陆的iPad商标权。

苹果公司代理律师告诉媒体,在签署转让协议同日,台北唯冠公司和英国IP公司还签署了涉案商标的1份“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协议”,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将iPad的大陆内地商标权转让给IP公司。

苹果公司代理律师又说,苹果公司一直是跟唯冠集团进行磋商和交易的,虽然最后和台北唯冠公司签约,但对深圳唯冠公司具有约束力。苹果公司认为,此案应适用香港法律来审理,还出具香港大律师对此案的意见书。

据报导,深圳唯冠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iPad在大陆的商标权不属于台北唯冠公司,所以台北唯冠公司无权出售属于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权,虽然苹果公司声称台北唯冠公司是深圳唯冠公司的总部,但从股东结构、工商注册等角度来看,2家公司是“不同的主体”。

深圳唯冠的律师在庭上称,经深圳唯冠公司调查,IP公司实际上就是苹果公司为了在全球收购iPad而成立的“壳公司”,即“影子公司”,因为不由苹果公司直接出面,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进行收购。

律师又称,苹果公司在收购前请了专业机构和香港、台湾的律师进行调查,不可能不清楚大陆iPad商标权的情况。此外,既然苹果公司在大陆以“合同法”为起诉依据,理应适用大陆内地的法律。香港大律师的意见书,也是在付费的情况下出具的,缺乏独立、公证性。

目前,这起涉及两岸与国际企业的讼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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