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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卡
【大纪元1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24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草案,未来民众捐赠器官的意愿,将被加注在健保卡内。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提案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民众捐赠器官的意愿,加注于健保卡上。黄淑英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健保卡的随身携带率远高于器官捐赠同意卡,为了让医疗人员和机构得以快速了解民众的意愿,因此提案修法。
委员会初审通过修正条文,规定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中央主管机关应将民众书面同意的意愿加注于健保卡,意愿注记的效力跟书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愿人可以随时自行以书面撤回意愿,并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废止注记。如果意愿人在临床医疗过程中明示表示的意思,和注记于健保卡的意愿不同时,以意愿人明示表示为准。
法案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将表示捐赠器官意愿者及待移植者的相关资料,通报中央主管机关,中央主管机关应该捐助成立专责机构,推动器官捐赠、办理器官分配、受理捐赠者和待移植者资料的通报、保存、运用等,必要时可以设立全国性的器官保存库。
由于台大医院日前发生因为资讯传递有误,误将爱滋病患器官移植给病人的事件,委员会也初审通过“台大条款”,将现行条文定义得更加明确。
法案规定,规定摘取器官的医疗机构应该将完整的医疗纪录记载于捐赠者的病历,器官捐赠者所在的医疗机构,应该在受移植者的医疗机构施行移植手术前,提供捐赠者移植相关书面检验报告给受移植者的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