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1年11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大陆渔船越区捕捞情形日趋严重,海巡署副署长王崇仪坦承,海巡署成立10年以来,越区作业有增无减,尤其在金门、马祖海域,常有10吨以下的个体户越界捕鱼。28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80条之1增定条文,加入罚锾;只要大陆渔船越界、违反第32条规定,经海巡署扣船后,将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对于立委黄伟哲的质问“大陆渔船不缴钱,海巡署奈何?”,王崇仪表示,依海巡署3年的实战经验,扣留渔船,没有了生财器具,渔民的生活会受到影响,如再增加罚锾,将能让海巡署交互并用,扩大执法的空间,以达到吓阻再犯的作用。
王崇仪坦承,在金门、马祖海域10吨以下的渔船多,动作也快,海巡署眼看着他们集结捕渔,但只要一接近,他们便全速驶离,海巡署走了,他们又回来,就像夜市赶摊贩一样,海巡署成立10年来,有增无减。
目前越区捕捞的渔船,海巡署以驱离、人船带回留置、有非法行为者整艘船没收等三项行政手段处置大陆渔船。
大陆渔船虽然跑得快,海巡署也非白做工,今年1-9月止,共带回了1,574艘,违法捕鱼情形严重的船只就破坏渔具、没收渔获,其中有2艘全船没收。
增定条文明定,海巡署得以罚锾的先决要件是先“扣船”或“没收渔船”。即符合第32条第一款者,渔船越区作业,可处渔船所有人、营运人、船长新台币5万至50万罚锾;渔船外(如商货船)越区,其所有人、营运人、船长等,将可处新台币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锾。◇
新闻小辞典
第 32 条 大陆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机关得径行驱离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员或为必要之防卫处置。
前项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员,主管机关应于3个月内为下列之处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违法情事,得发还;若违法情节重大者,得没入。
二、留置之人员经调查后移送有关机关依本条例第18条收容遣返或强制其出境。
本条例实施前,扣留之大陆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员,已由主管机关处理者,依其处理。◇
(责任编辑:赵菱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