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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处自杀亡 父判赔近2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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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2日电)林姓男子在中市租屋与女儿同住,今年3月间女儿在租屋内自杀身亡,屋主以房子变成凶宅,将导致交易价格及出租收益减损,要求民事赔偿。台中地院判处林男赔偿新台币196万元。

台中地院民事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向黄姓屋主承租中市南屯区某处房屋,与女儿共住,租赁期间为去年5月至民国101年5月。

林男的女儿今年3月凌晨被发现躺溺在浴室浴缸内,案发现场发现遗书、刀片及安眠药等。

黄姓屋主以林男的女儿在租屋内自杀身亡,使房屋成为俗称的“凶宅”,日后难以出售或出租,且出售价格大幅减损,侵害屋主权益,而请求林男赔偿损失。

林男抗辩指称,他女儿是否是自杀仍有疑虑,且经送医抢救1个多小时才宣告不治,并非死于屋内,房屋并不属于所指称的凶宅。

法官审酌检察官相验证明书记载指称,林男的女儿死亡方式为自杀,直接引起死亡原因为多重药物中毒等内容,认为林男的女儿是自杀身亡。另外,抢救人员及医院纪录指称,救护人员到达租屋及送院抢救时,均判定林男的女儿无呼吸、心跳等生命迹象,且经急救无效而宣告死亡。

法官认为,林男的女儿在租屋内自杀结束生命,应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就该为行为负责;林男违反租屋人善良管理人的保管责任,自杀行为确实造成房屋价值减损。

法院经委托不动产估价鉴定后,出租房屋发生自杀事件后,总计跌价约196万元,虽房屋还没出售但价值减损,因此判处林男赔偿黄姓屋主196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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