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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水利法 毁设备酿灾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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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7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现行“毁损或窃盗水利建造物、器材情节重大且危害多数人生命财产”可处死刑的规定。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经济部表示,水利法自民国3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9次修正,因第91条第2项有关死刑规定的必要性不明确,并与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的规定尚有未符,因此删除水利法有关“死刑”的规定。

现行条文明订,毁损或窃盗水利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设备、以致酿成灾害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重大且危害多数人生命财产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删除死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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