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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咨询:解雇书上的日期以及未用的休假

刘成编译
2011-04-18 02:15 中港台时间|05-06 18: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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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4月18日讯】问题:我的老板3月1日告诉我要解雇我,解雇期限是两个星期。当时他没有给我书面解雇通知。老板要求我工作到两周后,就是15日。3月15日我找老板要这两个星期的工资,并要书面解雇书。老板挺不高兴的,不想付工资给我。他马上用挂号信的形式给我邮寄了解雇书。我是3月22日收到信的,并于当日在邮局签收。我惊讶地发现,解雇书的日期是3月1日,里面还写着3月15日正式解雇。其实3月1日老板只是口头通知我而已,根本就没有书面通知。另外,我还有八天的假期,在解雇书里也没有提到。我该怎么办?

回答:根据德国民法,口头解雇无效,解雇书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保证被解雇人收到了解雇书。解雇书上的日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解雇人什么时候收到的解雇书。

在上述案例中,您3月22日在邮局签收解雇书,那么工作关系应于两个星期后,即4月5日结束。老板把这张解雇书的时间写成了3月1日,并认为他因此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3月15日解雇您,但实际上,因为您是3月22日收到书面解雇书的,所以两个星期的解雇期限应该从22日开始算起,即两周后,4月5日,您才能被正式解雇。如果您一直工作到4月5日,那么报酬也应该付到4月5日。

那八天的休假当然不能这样不了了之。要么您休八天假,要么您工作,雇主付休假津贴。

您应该现在就去找老板,将上述情况说明,并申请休假。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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