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有法不依 违法不究 立法不法

(金月花给中央巡视组控告信)

人气 1
标签:

【大纪元2011年05月18日讯】自韩正当上海市副市长和市长的十几年以来,作为上海市指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最高行政官员,上海发生了一系列连绵不绝的野蛮、强暴、非法的大规模拆迁和征地事件,导致无数上海市民失去家园、失去土地!无数上海市民在这一系列连绵不绝的野蛮、强暴、非法的大规模拆迁和征地事件中,人身遭受严重打击侵犯、严重的甚至被活活打死,财产被洗劫一空、很多市民连立锥之居都没有,到处漂泊流离。在韩正当市长期间,上海市民长期大规模集中到北京上访,导致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上海市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严重受损。韩正当市长期间,上海市发生的这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韩正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例证:

(1)居住在上海乌鲁木奇路的二位八十多岁老人因为拒绝政府强拆房屋,被动迁组工作人员纵火活活烧死;
(2)成都唐福珍因强拆补偿安置不合理,为保护自己家园和合法财产以自焚抗议;
(3)浦东新区世博难民胡艳因丧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去联合国上访;
(4)闵行区马桥镇13,000亩基本良田,从2002年至今还有荒耕,动迁6,000户人家,房产证造假,异地安置叫每户出20万到30万不等,征地补偿不足。
(5)闵行区颛桥镇10,000多亩基本良田,约有2,000多家动迁户都没得到一分钱的征地补偿费,政府仅仅按照每人24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费补偿,农村根本不适合,应该按照拆一还一,有大约3,000多户安70%到80%安置;据人反应,江绵恒在颛桥镇和江川路街道的大规模动拆迁中拿走了50亿;原颛桥镇乡长谢德宝,在1995到2000年担任颛桥镇乡长和闵行莘庄工业区总经理,敛财23套房产,价值一个多亿。案发是由小偷入室偷盗引起的,2010年小偷潜入谢德宝的家,在床底下发现藏匿的100万现金,这才让有关部门警觉,开始清查谢德宝的财产;
(6)吴泾镇基本良田大约10,000多亩,动迁大约5,000户,因征地补偿不足,安置不到位,从2011年2月14日至今,天天在镇政府门口抗议示威,还把警车砸坏;
(7)全国、全世界闻名的闵行区梅陇镇“楼脆脆”是典型的豆腐渣工程,典型的腐败产品;
(8)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大约12,000多亩基本良田,动迁大约3,000多户,拆迁户因补偿安置不到位,到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抗议示威,结果政府拿出295套房子分给老百姓,现在还有700多户没有拿到,所以还在上访;
(9)闵行区马桥镇将沿黄浦江边的430基本良田建造成高级娱乐场所,作为陈良宇的60岁生日礼物;
(10)闵行区马桥镇的704工程——人称“地下行宫”,它是专供上海市的政府官员寻欢作乐的天上人间;
…………

就我本人来讲,2000年动迁,我5证齐全(有房产证、有土地使用权、有营业执照、有国税、有地税),按照菊38号令,1997年17号文,对《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安置补偿通知》拆迁个体工商户应该按底层街面房子安置补偿,而闵行区颛桥镇把我336.6平方米,只给我货币安置58平方×1,800元=10万4,400元,没有一个平方营业用房安置补偿,那么我还有270个平方到哪里去了那?只是对我一家侵吞这么多。

为此,我从2000年开始到地方各级政府投诉、控告、诉讼都无功而返,石沉大海。到北京各信访视窗106次,写信控告3万多封,前8年监控、关押、拘留不算,就2010年因为世博把我非法囚禁在家300天,今年2011年1月到4月已29天,这一切都有看管人员日记记录照片(证据)。

而闵行区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打击报复,特别是今年3月6日,把我扒光衣服搜身,抢我包,抢我手机,这不是第一次,而是无数次了。当我责问他们,是谁指示你们这样做的?他们说:“我们就是政府派来的土匪、强盗、流氓,你想怎么样?”我无言,还能说什么呢?他们自己已经把话说到位了……

由此可见,韩正当上海市市长期间,发生了大规模的冤假错案,都是韩正领导下的上海市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违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导致的恶果!无数上海市民因为上海市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司法机关违法侵犯,许多上海市民被劳教、被非法拘禁在家、被非法判刑关监狱,韩正当市长期间,引发了上海市有史以来最大、最深重的人权灾难!

请中央巡视组领导看看我的控告材料证据和我的《两点意见》和闵行区颛桥镇政府答复与我的《解释》。

我的两点意见

上海市闵行房地产发展总公司与金月花签订的拆迁安置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能否公正、合理解决金月花问题的前提,如果这个问题不给予正确定性,沟通就无法继续!

一.上海市闵行房地产发展总公司2000年10月17日与被拆迁人金月花签订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定》是无效协定,法律依据如下:

1. 该安置协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协议书上无拆迁人、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闵行房地产发展总公司无拆迁资格证书、无拆迁许可证;

2. 该安置协议违反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业务”。 闵行房地产发展总公司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3. 该安置协议违反了闵房地(2000)269号文的第二条规定:拆迁人必须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能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本基地不能参照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执行”,而闵行房地产发展总公司是按照《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对我补偿安置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P49:“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是具备拆迁人的身份,具备拆迁人身份的标志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就是拆迁期限,因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然地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拆迁期限前或后签订的补偿安置协定,由于拆迁单位不具备拆迁人的身份,协议自然无效”。

6.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手册》中卷第五篇“城市房屋拆迁诉讼案例”第二章“拆迁民事诉讼案例”案例48、49(P1089)规定:“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金月花依法拥有268.6平米的非居住房的所有产权和222.6平米的上海市农村永久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法律依据如下:

金月花原住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乡五星村何夏31号(现合并为闵行区颛桥镇),80年代末建造了一幢建筑面积为336.6平米的独立楼房,依法注册“何夏综合经营部”,同年取得经营五金电器、建材、杂货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沪房地(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的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原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也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手册》上卷

第二篇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
第一章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
第三节 非居住房屋的拆迁安置

一、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的概念及特点 P316:“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拆迁人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必须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这是非住宅房屋安置区别于住宅房屋安置的一个基本特点”。

四、各类非住宅房屋安置

(四)拆除个体工商户的非住宅房屋的安置
2、对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原则P323:“拆迁人拆除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用房,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非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住宅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所)……这类规定的出发点是:对必须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取得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考虑用非住宅房屋安置,而对不安置经营用房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用住宅房屋安置”。

既然闵行区政府、颛桥镇镇政府搭平台充当调解矛盾的老娘舅,我十分欢迎,愿意接受调解,以上我的两点意见敬请主管领导依法对照,是否有误?请指正。

金月花 2010年9月5日

解释《两点意见》:

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谈不上要求。我户实际情况,并未谈本户的具体意见。

信访回复:认为我《两点意见》,要求过高,高在何处?

三点化解意见:是帮助儿子尽快就业,完全是废话,儿子早已就业,何劳帮助。

低价长期租赁50平方米商铺一间,能说合理吗?例:抢走你336万元,按银行利息借给你50万元,合理吗?是一次性困难补助10万。高吗?与本户经营场所、停业损失相比如何?
本户经营场所,如出租,每月租金6万,一年就可收72万,本户动迁已11年,损失多少?
如此化解意见,如何令人信服?

综上所述:是我的《两点意见》合理?还是拆迁利益集团的信访回复合理?明眼人不难看出。请中央巡视组领导为本人主持公道。


动迁信访回复函(知情者提供)


动迁信访回复函(知情者提供)

相关新闻
【投书】还我烈属荣誉及待遇
【投书】天下第一冤案
【投书】《大纪元时报》赐我们破镜重圆
【投书】上海七旬老人遭政府二次抢劫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