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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违法贩售食人鱼 最高罚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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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综合报导)据媒体报导指出,水族店乱卖食人鱼,农委会4日表示,依据动物保护法第 8 条规定公告指定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的动物,违者依同法第 26 条规定处新台币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锾。

农委会说明,民国 89 年依据动物保护法第 8 条规定,公告食人鱼 ( 学名: Serrasalmus rhombeus ) 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农委会主秘戴玉燕强调,违法输出入食人鱼,从重处罚,将罚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戴玉燕说,除了Serrasalmus rhombeus的食人鱼,其他种类的食人鱼输入则须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4条规定,应先申请并经渔业署许可后方可输入,违者将依同法第51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她指出,目前市面上查缉到的进口食人鱼,经了解,都是非法输入的状况,后续会就市面上这样的现象去做相关违规情势的一个了解,然后依据相关法令做后续的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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