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第四次释法 刚果欠债案 港无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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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祁一一综合报道)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6日通过对香港《基本法》行使解释权,表明香港须跟从内地采用中国对外交国的绝对豁免权安排,改变原来按普通法制度采用的有限度外交豁免权安排,香港终审法院据此将判刚果民主共和国(下称刚果)政府胜诉,毋须为其商业行为承担债务。这是首次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也是回归后人大第四次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以全票表决通过《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以及第19条,有关国家豁免权的释法草案,释法结果说明决定国家豁免权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根据《基本法》管理与香港有关外交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即中央有权决定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权,香港法院无权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之余,亦必须执行中央政府决定在港适用的国家豁免权。香港原有法律有关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规定,若与《基本法》规定不一致,需要变更或适应。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认为,今次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比由特区政府提出更符合《基本法》的原来设计。他认为,人大常委会处理终院提请的释法会较严谨,今次释法亦为终院与人大之间的互动模式确立先例,意义重大。

刚果案缘于美国一家曾向另外一家公司买入刚果债项的对冲基金公司,因发现在港上市的国企中国中铁之附属公司,向刚果投资17亿美元,所以向刚果追讨近8亿港元欠债。刚果一方认为香港应跟随中国实行“绝对豁免权”,而非沿用普通法中的“有限度豁免”。因此终院向人大就外交豁免权提出释法,并会按解释作出最终裁决。人大释法后,就有公司通过香港法院向刚果民主共和国追债近8亿港元的案件,香港法院无权审理,即刚果今次毋须向有关公司还债。

终审法院在6月提请人大释法时主要是4个问题﹕一、中央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国家豁免权政策;二、如有权,特区政府(包括法院)是否有责任施行有关政策;三、中央政府决定国家豁免权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19(3)条所指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四、香港沿用的有关国家豁免权的普通法,是否需要作出变更或适应。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香港主权移交后,人大常委会曾先后4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第一次释法:1999年居港权问题
人大决定只有获批单程证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大陆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

第二次释法:2004年特首任期和普选及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人大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亦照旧。

第三次释法:2005年特首任期
2005年3月12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人大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即两年。

第四次释法:2011年香港对外事务
人大通过,因香港的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大纪元记者祁一一综合报道)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6日通过对香港《基本法》行使解释权,表明香港须跟从内地采用中国对外交国的绝对豁免权安排,改变原来按普通法制度采用的有限度外交豁免权安排,香港终审法院据此将判刚果民主共和国(下称刚果)政府胜诉,毋须为其商业行为承担债务。这是首次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也是回归后人大第四次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以全票表决通过《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以及第19条,有关国家豁免权的释法草案,释法结果说明决定国家豁免权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根据《基本法》管理与香港有关外交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即中央有权决定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权,香港法院无权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之余,亦必须执行中央政府决定在港适用的国家豁免权。香港原有法律有关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规定,若与《基本法》规定不一致,需要变更或适应。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认为,今次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比由特区政府提出更符合《基本法》的原来设计。他认为,人大常委会处理终院提请的释法会较严谨,今次释法亦为终院与人大之间的互动模式确立先例,意义重大。

刚果案缘于美国一家曾向另外一家公司买入刚果债项的对冲基金公司,因发现在港上市的国企中国中铁之附属公司,向刚果投资17亿美元,所以向刚果追讨近8亿港元欠债。刚果一方认为香港应跟随中国实行“绝对豁免权”,而非沿用普通法中的“有限度豁免”。因此终院向人大就外交豁免权提出释法,并会按解释作出最终裁决。人大释法后,就有公司通过香港法院向刚果民主共和国追债近8亿港元的案件,香港法院无权审理,即刚果今次毋须向有关公司还债。

终审法院在6月提请人大释法时主要是4个问题﹕一、中央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国家豁免权政策;二、如有权,特区政府(包括法院)是否有责任施行有关政策;三、中央政府决定国家豁免权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19(3)条所指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四、香港沿用的有关国家豁免权的普通法,是否需要作出变更或适应。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香港主权移交后,人大常委会曾先后4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第一次释法:1999年居港权问题
人大决定只有获批单程证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大陆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

第二次释法:2004年特首任期和普选及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人大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亦照旧。

第三次释法:2005年特首任期
2005年3月12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人大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即两年。

第四次释法:2011年香港对外事务
人大通过,因香港的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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