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国徽背后的黑手(控告信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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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12日讯】
控告人:杨玉新、上海市原南汇区新场镇坦直路39弄1号304室。
被控告人:顾丽辰、上海市原南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主任(被告之子)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职权把法律当作竞胜场所。
被控告单位:上海市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徇私舞弊、枉法判决……
被控告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9日下午,在档案室吊材料发现:

一、篡改笔录。
二、刻意隐瞒原告对被告上交举证材料等。

事由一:
1、案号:沪-中民-(民)-终字第179号,第25页,第11项篡改为:现在核对一审查明事实有无异议。当庭原文记录:对一审银行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2、一审庭上,原告曾多次要求陈述我的三万元和家庭暴力事实经过,都由龚燕法官多次强行阻止。二审庭上,邱燕允许我陈述(当庭原告还感谢法官给我的机会)有原文笔录,还记录原告照顾其生病女儿。可现在找不到字句。

事由二:
1、被告擅自私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蛛丝马迹证据材料。
2、2006年8月开庭期间(8月7日–27日)顾丽辰指使胞弟顾丽益对原告骚扰,要求原告的304室合法权益让给顾丽辰。6次报警“110”记录详细材料。
3、2006年1月16日–5月1日,对原告娘家(坦南村769号)骚扰13次,报警“110”电话68151631。
4、2006年4月19日,在坦直居委内殴打原告,报警电话68151334(居委电话)。
5、2006年8月开庭期间被对原告证人骚扰(地点坦直原金口超市内)恐吓、威胁,原告第一时间向坦直居委调介员:李祥彪反映如实情况(联系电话68151334)。
6、1999年—2005年7月,被告对原告精神折磨,详细记录材料。
7、2004年8月12日,新坦瓦路528弄4号,户主被告造房预算单28万,第二天13号再去找已找不到,只找到一张小字条:被告笔迹:因要造房。所以作出决定:“是时候了”的证据材料。

顾丽辰头顶国徽帽,“黑手”伸向一审、二审……

因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当了原告。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申诉,11年零7个月夫妻共同财产一无所有,并遭致伤残。严重影响到我生存居住的基本人权和生命财产重大切身利益……

诉求:

一、改判房子。
二、造成伤害赔偿。
三、依法分割11年零7个月夫妻共同财产。

向建党90周年,送上“珍贵礼物”:惩治腐败。
请求领导提案督办。

控告人:杨玉新
联系暂住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周浦镇关岳路229号汇丽苑8幢17号602室
联系电话:15921403869
2011年8月1日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杨玉新系上海市原南汇区新场镇坦直路39弄1号304室居民。知您日理万机,但实出无奈,只能斗胆向您投诉,望能关注。

因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当了原告(2005年7月10日,被告为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结束原告生命,原告颈椎和右手伤残至今…)

由于被告之子:顾丽辰:系上海市原南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主任。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职权把法律当作竟胜场所。把我婚后3个月用婚前血汗钱购买上海市原南汇区新场镇坦直路39弄1号304室,我唯一的生存居住的房子占为已有(详细证据都已上交)。

地方法院司法腐败,枉法判决,剥夺辩论权,篡改笔录,刻意隐瞒原告举证材料。严重违背了“以人为本”治国理念,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精神,违背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其实质用法院强权强奸弱者根本利益,制造社会新的矛盾。

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申诉,11年零7个月夫妻共同财产一无所有并遭致伤残,严重影响到我生存居住和生命财产的基本人权。

事发6年有余,我向政府部门投寄了上千封投诉信都石沉大海,赴京请愿67次也无济于事,我现在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我并不奢望贵部门解决我的问题,但是我恳求您做一个公平的见证,为我说句公道话,足矣!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上海维权访民:杨玉新
联系暂住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周浦镇关岳路229号汇丽苑8幢17号602室
请求媒体收到杨玉新的材料后联系电话:15921403869
2011年8月1日

(责任编辑:郑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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