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创电子专利案大胜 多家中国企业涉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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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岳综合报导)路创电子(Lutron Electronics)本月17日在关于照明调光开关专利案的诉讼中赢得大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裁决中授予了路创一项普遍排除法令,即不论产地和厂家,禁止进口一切侵犯路创专利的照明调节开关,给了后者最大专利保护。

路创多次申请排除法令保护

这是路创电子第四次起诉有关侵犯其专利的商家,前三次都只授予了有限的排除法令保护。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禁止了在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厂家进口相关产品。然而根据路创的代理律师提供的资料,其它没有能够在诉讼中提及的厂家仍然在大量进口仿冒产品。

路创代理律师詹姆斯•阿杜次(V. James Adduci II)和合作律师詹姆斯•赫斯基雷恩(James Herschlein)表示,“先前的调查没有能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相反,它们在大量的源源不断的涌入。比如,路创发现,有一家在此前诉讼中已经被控告的厂家,公然无视裁定的法令,通过改名换姓和利用其他公司中转,还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侵犯路创专利的产品。”

多家中国企业涉案

2011年5月16日,路创电子公司向美国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及美国市场销售的装有调光器的照明遥控装置及其同类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本案涉及专利为US 5,637,930及US 5,248,919,这些专利皆是可调光的控制装置或系统。这一次共有10家企业被路创控告侵犯其专利权(10家企业家有2家实际为同一家),其中有多家中国机电厂商。

2011年6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装有调光器的照明遥控装置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是家用及商用调光灯。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将下列企业作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1)Pass & Seymour公司,(2)AH 照明公司,(3)美国Top电子集团公司,(4)Big Deal电子集团公司,(5)Diode LED of Emeryville公司,(6)Elemental LED公司,(7)温州惠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8)Westgate Mfg公司,(9)浙江Lux电子有限公司,(10)浙江Yeulong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其中位于纽约的帕斯西摩公司(Pass & Seymour)通过律师和路创达成和解。同样另外一家公司,位于洛杉矶地区的AH照明(AH Lighting)通过律师肯尼士•兰蒂斯(Kenneth Ralidis)与路创和解。兰蒂斯还是一位有名的艺术家。

总部位于加州埃默里维尔的Diode LED和Elemental LED实际为同一投资人拥有。在2011年曾聘请律师准备反击路创公司的起诉。但在几个月后,这家公司表示,考虑到参与调查和延续费用高昂,决定放弃出庭辩护。根据法院文件,其他几家公司均没有回应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通告,也没有出庭。

337条款简介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委员会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委员会在立案后的45日之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6个月,即18个月结束。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程式,有权实施以下救济措施:有限排除令、临时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是专门对被裁定侵权的被诉方发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也不得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行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者转让等行为,它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过去的侵权行为,而且包括被诉方将来试图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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