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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少涉性交易 台拟调整处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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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8日电)因应儿少从事性交易型态改变,内政部今天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正草案,调整保护处遇措施;草案将送行政院审议。

草案增订经地方主管机关专业评估后,得将查获及救援从事性交易或有从事之虞的儿少迳交由父母、监护人保护及教养的规定;若不适于交由父母或监护人保护教养者,则安置于适当场所或提供其他协助措施。

草案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对于交付父母、监护人或其他适当之人保护教养的儿少应进行访视辅导;辅导难收成效者,得检具事证,向法院声请另外安置于中途学校或其他适当处遇。

为落实人权保障,草案增订安置于中途学校、相关机构或寄养家庭的儿少,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适当之人得向法院声请裁定免除安置或改为适当处遇,并增订对于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提出抗告。

草案增订,儿少从事性交易或有从事性交易之虞者,地方主管机关得令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之人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并得实施家庭处遇计划,违者订有罚则。

为落实追踪辅导,草案规定强制追踪辅导的机制,以及追踪辅导、协助儿少期间至少1年或至其年满20岁止,教育、劳工、卫生、警察等单位应全力配合。

草案增列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从事性交易或从事性交易之虞的儿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的资讯,并明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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