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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1958年次 领全额年金须6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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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0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说明,民国47年(1958年)出生者,必须满61岁才能请领全额年金,回推5年须满56岁才能领减额年金。

民国98年(2009年)通过的劳保条例相关规定:请领老年年金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实施年金制度的第10年(107年)起提高为61岁可请领全额年金,其后每两年再提高1岁,直到65岁为止。若被保险人提前请领老年年金,每提前1年减少年金4%,若每往后1年增给年金4%。

劳委会劳工保险处长石发基今天说明,“往前或往后领减增额年金,都按当时法定退休年龄往前后推5年”;换言之,在107年(2018年)满61岁请领全额年金者,往前推5年就是102年(2013年)、为56岁,这部分没有疑义。

但有部分劳工主张,107年起年金请领门槛才变成61岁,因此107年以前应以原基准60岁门槛计算回推5年,因此无论何时出生劳工最快在年满55岁,就能请领减额年金。

石发基说,上述的请领计算方式,事实上会造成不同年龄层有6年到10年都在领减额年金,也造成同一年龄层的减额年金多寡不同,形成不公平现象;当初在通过劳保条例时,就已确认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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