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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税方案二择一 12日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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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1日电)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将在“最低税负制”下、还是在“所得税法”中处理,在“量能课税”原则下,财政部今天综合评估利弊得失,预计12日提出财政部版本,并报请行政院核定。

财政健全小组对证券资本利得税的两次分组讨论,对复征证所税达成4项共识。对于开征时间,“于2014年5月申报2013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也就是最快在2013年卖股票赚的钱才需要报税。

其次是对于既有股票的成本认定,财政健全小组委员大多同意,不论哪种改革方案,投资人可自行举证实际买价作为成本,或以制度实施前某一时间点的收盘价当作买价,自由选择一种比较有利的成本认定。

在排除课税对象方面,将比照国际作法,外国机构投资人 (FINIs;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有价证券交易所得维持免税。

在“量能课税”的税改基本原则下,财政健全小组认为,改革方案的选择,在实务面要考量政府税收的稳定性,稽征成本不能过高,对金融市场及经济的冲击尽量降低,还要兼顾国际租税竞争力。

在最后一场证券资本利得税座谈中,对于改革方案的讨论聚焦在列入综合所得税、采分离课税和经由最低税负制扩大等 3种途径。

经过连日汇整,财政部进一步整合在“最低税负制”和“所得税法”两种方案中处理。据指出,这并不表示“分离课税”被排除,分离课税可以是所得税的一种课税方式,在所得税法中,对证券所得单独订定一个税率,可就源扣缴,也可以先不扣税,但年底都会根据实际盈亏“算总账”。

无论在“最低税负制”,还是在“所得税法”中处理证所税,财政部对个人课税的研拟方向都在“相对能力较高者”,非高所得族群在这波税改中,不用担心成为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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