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信法:一位法律工作者的仗义执言

对龙口市公安局违法行政侵犯人权犯罪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郑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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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27日讯】今年3月22日的上午,龙口市公安局所属七甲派出所不法警察王常龙、李基延滥用职权、滥用法律,在七甲镇常伦庄村,对正在张贴美国神韵艺术团“神韵演出”海报的陈桂芝女士实施了粗暴的绑架。

作为七甲派出所的上级单位—-龙口市公安局,非但没有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陈桂芝女士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陈桂芝女士被劫持到龙口市拘留所非法关押和拘禁。龙口市拘留所非法限制陈桂芝女士人身自由,长达十五日之久。

由于龙口市公安局的姑息纵容和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其所属单位七甲派出所的违法犯罪没有得到纠正,更造成了龙口市拘留所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事实。

所以,龙口市公安局应承担犯罪的主要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之所以认为龙口市公安局以及龙口市拘留所的行政执法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滥用法律,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是基于本人对相关法律和事实真相的理性思考。

我们先来看龙口市公安局对陈桂芝女士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龙口市公安局对陈桂芝女士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理性的分析,凡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违法犯罪,必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段: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第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第三、违法犯罪造成的危害: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在这三部分中,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是犯罪的方式、手段和犯罪的危害。这容易界定和理解。关键是第二部分—-从事邪教活动或利用邪教的活动,肯定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那么,如何衡量公民或公民组织“从事了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呢?更具体到陈桂芝女士张贴美国神韵艺术团“神韵演出”海报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违法犯罪?

这里面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邪教?什么是邪教活动?这成为了法律部门公正执法以及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

什么是邪教?顾名思义,就是邪恶的宗教或邪恶的理论说教。邪教,是相对于正教而言的。邪教和正教的根本区别在于是教唆人行邪作恶,还是教化人修心向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邪教通俗的表述为:

使人明目张胆、肆无忌惮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或宗教,就是邪教;让人心存侥幸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或宗教,就是邪教;让人成为不讲道德、不讲人性、良知泯灭、六亲不认的畜生、政治流氓小人的理论说教或宗教,就是邪教。

什么是使人明目张胆、肆无忌惮行邪作恶的邪教?

比如:

一个人继承祖辈三代人的产业,自己辛辛苦苦过了大半辈子,为后代子孙积攒了一大笔家业。此人家资殷富,但不忘乐善好施,赒济贫弱。此人兴办私学,以儒家“仁、义、礼、智、信”教化乡里。十里八乡皆称此人为德高望重的好人和善人。

但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华大地,出现了一个信仰西方“幽灵理论”的组织,这个组织用一套荒谬的邪恶理论说教组织、教唆、蒙蔽、胁迫、诱骗、煽动那些没有财产(无产)而又不学无术的穷人:我们穷人为什么穷,是因为这世界上有富人的存在,是因为这些富人“剥削”了我们穷人!我们穷人不能甘于受剥削、受压迫,我们要拿起武器,采取暴力革命,把那些“剥削”我们穷人的富人打倒、打死,把富人的东西抢到手,分了。

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有善恶是非观念。穷人中有人就说,人家富人的日子是辛辛苦苦过来的。怎么能说是“剥削”了我们穷人!我们把人家富人打倒、打死,把人家富人的家产抢了、分了,这不是杀人抢劫吗?

这个组织的邪恶理论说教却不这样认为:这怎么是杀人抢劫?我们这是正义革命!谁再说我们是行邪作恶的杀人抢劫,谁就是反革命……我就代表人民(能代表人民吗?)、代表……枪毙了他!

试想,谁不痛恨“剥削”自己、“压迫”自己的人!这个组织的邪恶理论颠倒善恶,竟把“杀人抢劫的行邪作恶”标榜为“正义革命”。只可悲,有多少人受了这一组织邪恶理论的组织、教唆、蒙蔽、胁迫、诱骗和煽动,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杀人抢劫,行邪作恶。

什么是让人心存侥幸行邪作恶的邪教?

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儒、释、道文化,我们的先人世世代代敬奉天地神明,神传文化教化出我们对天地神明的敬畏,天人合一、天理报应的理念,贯穿中国传统文化的始终。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中讲,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古人以“一日三省,夜惕四知”砥砺自己的道德修养。古人讲,离地三尺有神明,一个人做了坏事,除了你知、我知,还有天知、地知。一个人有了天理报应如影随形的约束,自然不敢心存侥幸的为非作恶。

但是,自从一九四九年以后,还是前面提到的这个组织,在中华大地推行所谓的“无产阶级”的“唯物主义”的“无神论”,组织、教唆、蒙蔽、胁迫、诱骗、煽动中国人不要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报应。

善恶有报的天理以及一切人类的正善文化,被这个邪恶的组织统统扣上“封、资、修、宗教迷信”等等一类的大帽子而大加批判。人们非但不再敬畏天地神明,反而在这个邪恶组织的组织、教唆、蒙蔽、胁迫、诱骗、煽动下,“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斗、斗、斗,最后的结果是什么?相信经历过那个荒谬时代的人,还会心有余悸!

这一切,都因为这个邪恶组织无神论的灌输。

其实,无神论的灌输,其危害并不在于对神佛有无的认知。其真正的危害在于,无神论使一切约束人类不能行邪作恶的道德规范和天理,都失去了其终极约束力。没有了天理报应的终极约束,于是人们心存侥幸的伤天害理、行邪作恶。

什么是让人成为不讲道德、不讲人性、良知泯灭、六亲不认畜生、政治流氓小人的邪教?

还是上面提到的这个组织。这个组织除了上面提到的用“杀人抢劫的正义革命理论”和“无神论”,组织、教唆、蒙蔽、胁迫、诱骗、煽动人行邪作恶外,在其篡政以后,还发动无数次的政治“整人”运动祸乱中华。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有多少人为了所谓的“革命、先进、积极、进步”等等的政治虚名,与自己的父母划清所谓的阶级界限,打自己的父母,骂自己的老师—不当众侮辱自己的父母:“革命立场就不坚定”;不对自己的师长大加批斗:“党性原则就不强”。而这些所谓的“革命立场”和“党性原则”,在正善文化看来,不正是畜生和政治流氓小人才可能有的行为吗!

试想,一个组织,一种理论说教,可以使人为了政治虚名而沦为不讲道德、不讲人性、良知泯灭、六亲不认的畜生和政治流氓小人,这样的组织、这样的理论说教,还不是真正的邪教和邪教组织吗?这样的组织从事的活动,不用说,肯定是祸国殃民的邪教活动!

几十年来,在中华大地上,这个邪教组织“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几亿中国人中的几千万人加入其邪教组织、从事其祸乱中华的邪教活动—–各种政治整人运动从“土改”到“人民公社大跃进”、从“三反五反”到“反右”、从“反二月逆流”到“打倒刘少奇反党集团”、从“破四旧”到“文化大革命”,无非就是破坏中国传统文化、祸乱中华,祸国殃民。

几十年来,由于这个邪教组织的暴虐统治,由中国道德文化所建立、所维系的几千年华夏文明和稳定的社会伦理秩序,礼崩乐坏。人祸招致天灾,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使四千万中国人死于饥荒;文革十年浩劫,近千万人死于非命;这个邪恶组织的暴虐统治的几十年,超过八千万中国人非正常死亡,比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口的总和还要多。

这个邪教组织对中华民族的罪恶,真是罄竹难书。我想,这样的邪教组织是谁,每个人会不言自明。

明白了这一切,那谁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破坏中国传统文化,造成几千万中华同胞非正常死亡的犯罪,更是不言自明。

我们再看看陈桂芝女士张贴“神韵演出”海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使中华同胞回归传统文化的善行义举。从法律角度讲,陈桂芝女士张贴“神韵演出”海报,无非就是在张贴广告或以其他形式—-比如散发传单,推荐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表达自己的某种观点。这完全是法治社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和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

陈桂芝女士张贴“神韵演出”海报,是对神韵艺术团演出的宣传和推介,肯定这样的推介行为,表达了陈桂芝女士对神韵演出内容和艺术形式的认可。这里面的关键是:1、神韵艺术团是否具有合法的演出资质;2、神韵艺术团的演出内容以及艺术形式是对人类道德提升有益,还是有害?

神韵艺术团是在美国合法注册的艺术团体,神韵艺术团的演员大多是生活在海外的华人艺术家。神韵艺术团的演出,以复兴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以中国古典舞的艺术形式再现中华五千年文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从2006年起,神韵艺术团开始在世界巡演,每年在世界几十个国家和地区演出数百场,其纯善纯美的演出,好评如潮,场场爆满。赢得了无数世界观众的好评。

神韵的演出,使世界认识了古老的中华神州。

神韵的演出,使我们华夏儿女为之骄傲和自豪。

神韵的演出,使每一个中国人看到:上个世纪被西方共产幽灵附体的邪教组织破坏殆尽的中华五千年文化,终于有了复兴的希望!

作为公民的陈桂芝女士,享有对社会一切问题发表自己观点看法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她张贴神韵海报,说明她认同神韵弘扬中国传统正善文化的艺术内涵。

陈桂芝女士作为一名炎黄后人,她为有这样的演出而骄傲,她希望每一个中国人,都能知道在当今世界神韵演出的盛况。

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该推介这样的演出,为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共襄盛举。!

如此看来,陈桂芝女士之行为,如何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作为龙口市公安局,在我中华大地,竟然对如陈桂芝女士一样的中华儿女推介神韵演出、弘扬正善艺术的善行,施以所谓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和处罚行为,这不是对中华文明的践踏、对中华民族的真正犯罪吗?!

在现行法律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指的是公民对社会一切问题都有发表自己观点和看法的权力。这个定义表明,公民对一切社会问题均有权“言而论之”,也就是说,言论无禁区。

但是,一切的自由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法律无疑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必然有约束的规定:公民言论,不得宣扬暴力、邪教;不能构成对他人人格的诋毁和侮辱;等等。也就是说,公民“言论有禁忌”。违背了这些“禁忌”,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中共邪党的理论说教才是叫人行邪作恶的真正邪教,从“不得宣扬暴力、邪教”上讲,谁再宣扬共产主义理论,不就是在宣扬暴力和邪教吗?

现代宪政法制,倡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讲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公民言论自由权最大的犯罪,并不是前面提到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力中的违法。一个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观点,不足以构成对整个社会的左右。

言论自由权的最大犯罪,就是世俗的政权组织及其当政者,仰仗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任意设置“言论禁区”,压制公民言论自由的犯罪。这种犯罪是对全体公民的犯罪。任意设置“信仰禁区”、“言论禁区”,侵犯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犯罪,往往表现为专制政权对坚持真理、敢于仗义执言的公民群体的政治迫害。

比如,上个世纪,中共邪党党魁毛泽东仰仗自己的权力一意孤行,发动文革,把各种宗教和正善文化,设为“信仰禁区和言论禁区”。不仅如此,毛泽东带领着他的邪恶组织,胁迫几亿中国人对中华民族祖先留下的正善文化,横加批判和诋毁。这些行为,不仅是压制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构成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不仅毛泽东曾利用中共邪教组织,大搞政治运动,祸乱中华,构成了对几亿中国善良民众的政治迫害。1999年7月20日以后,作为中共新一代党魁的江泽民,再一次滥用权力,颠倒善恶,实施了对以真、善、忍为修炼理念的法轮大法的政治迫害,实施了对具有法轮大法这一伟大宇宙真理信仰公民—大法弟子群体的灭绝性迫害。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最最基本的人权。国际社会之所以认为对大法、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是21世纪最大的人权侵权案,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观点和理念得出的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在对关涉法轮大法修炼民众的信仰问题上,大法弟子维护大法信仰的一切行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切行为,揭露真正邪教组织邪教本质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反过来,对法轮大法的任何诋毁行为、对大法修炼民众的一切打压行为,都是真正的犯罪。

并且,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对大法、对大法弟子十几年来的迫害,正是仰仗中共邪党这个邪教组织才实施和维系的。所以说,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及其帮凶对大法、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犯罪。

民谚有云: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刑法》第399条也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照《刑法》第399条,凡是适用惩治邪教的法律条款—比如《刑法》第30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具有法轮大法这一伟大宇宙真理信仰的公民—-大法弟子实施所谓的抓捕、拘留、审判、关押的行为,都是明显滥用权力、滥用法律、违犯《刑法》第399条的刑事犯罪。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的尊严,还必须通过公民的公正诉求,通过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我们这些执法者的公正执法来实现、来维护。所以在这里,我提请龙口市检察机关和法院,对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拘留所侵犯公民自由权利、滥用国家权力、滥用国家法律,亵渎法律尊严的犯罪行为,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在依法制裁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拘留所违法犯罪的同时,同时必须依法对陈桂芝女士及其家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陈桂芝女士及其家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其实,这么多年来,我们有多少同胞,受了中共邪教组织的蒙蔽、胁迫,出卖自己的良知,无知的做了危害中华民族的恶事,对我们的先人、对我们的同胞—比如对那些修炼法轮大法的好人犯了罪。

而这一切,是因为一位大法弟子给我讲真相,我才明白的。如果没有大法弟子讲真相,我也不会明白什么是真正的邪教,我也不知道,自己几十年竟生活在一个邪教横行的国度里而浑然不觉!

一位大法弟子和我讲:你必须明白这些真相,你必须把这些真相告诉你的同事、同学、家人和朋友,否则,你纵有事业的成功,你纵有富甲天下的资产,当你的儿孙问及你如下的问题时,你会无颜回答,你会羞愧无地。

这些问题就是:父亲,我听说你的祖辈父辈,也就是我的祖辈,是被一个打着“伟、光、正”的旗号,其实是邪恶无比的一个邪教组织整死的?有这事吗?

你会坦然的说:孩子,有这事!是因为那个时代太荒谬了!

孩子又问:父亲,虽然这个邪恶的组织害死了你的祖辈父辈,听说你还给这个邪恶的组织唱赞歌,有这种事吗?

我不知道别人会怎样做。我反正会无言以对。我会羞愧无地。我会记不起我曾经有过多么辉煌的事业成功。我会为我没有听取大法弟子的善意规劝而悔恨。我会为我没有理性的思索而悔恨。我会为我没有向我的同胞、向我的亲人揭露邪恶,而使我的亲人仍在邪恶谎言的蒙蔽下,去做迫害好人的伤天害理的事,而最终受到天理的报应而悔恨。

我们还用接受法律的审判吗?自己的良心、自己的良知,就会让我们羞愧的无地自容!

这就是我作为一个中国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之所以敢于仗义执言的原因。

郑信法
2012年4月
写于山东烟台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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