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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闻】法律是如何让幼女变妓女

2012-06-14 14:30 中港台时间|2017-11-21 02: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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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14日讯】近日,陕西略阳干部“轮奸”12岁少女案最终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6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7年,最低仅5年……

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黄松有在2010年被判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主持出台司法解释,称“行为人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并自愿发生关系不认为是犯罪” 。

“奸淫幼女罪是否需要明知”引起了法学界“20年来最大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嫖宿幼女罪”未能认清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不能对自己的身体行使完全行为能力,最终不仅不能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构成漏洞极易被犯罪行为人利用,应予以废除,依照国际惯例以强奸罪论处,予以重惩。

该司法解释于当年8月暂停执行,但原宿幼女罪沿用至今。

(责任编辑:谢东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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