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离美后 法庭仍须处理开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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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18日讯】【编者按】随着华人社区的经济结构日趋成熟,华人除了移民问题外亦会碰到其他例如家庭、商业、刑事等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本报每周五移民版邀请毕业于纽约州立大学法律学院并取得荣誉学位的黄安迪律师详解相关移民法规。黄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接案收费合理。

最近联邦第十一巡回法庭作出对开案有利的判决。这案子是发生在一个中国籍政治庇护申请人身上,所以这案例对类似的申请人有密切的关系。

当事人在1992年从中国偷渡进入美国,在1998年政府以偷渡的理由把他送到递解程序里。随后一年,他的政治庇护申请被移民法官拒绝,并命令递解出境,其后移民上诉法庭也不接纳他的上诉理由。因此,递解出境的命令成为了行政上最终的判决。当事人没有回去中国,继续留在美国生活多年。

于2010年的时候,当事人提出开案申请(这申请应该是当事人被移民局逮捕后提出的),理由是在中国发生了一些具体变化,影响了他的申请政治庇护资格。但是,在移民上诉法庭还在处理该开案申请期间,移民局已经把他送回中国。这事情发生了一个月之后,法庭判断因为当事人已经离开美国,法庭失去了对这开案申请的管辖权。就是说,法庭在还没有考虑开案申请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把申请拒绝了。当事人虽然已经回去了中国,但他继续提出上诉,最终联邦法院同意他的理据,推翻了移民法庭的决定。

联邦法院认为,移民上诉法庭对移民规则的理解跟法律有所冲突。移民法律跟移民规则的区别就是法律是由国会两院通过和总统批准后成立的,因为要经过不同的程序,要更改法律是比较困难的,相比下,移民规则是由政府总检察长制定的,它比较容易被修改,弹性比较高,而且可以照顾到一些执法上的细节。但法律的权威在规则之上,所以如果两者有冲突的话,政府只能跟着法律做事。

移民上诉法院的判决是根据移民规则,该规则说,如果申请开案的人已经离开了美国,法庭会把该申请当成自动放弃申请。但法律并没有相同的规定。根据法律,申请人有权在递解出境判决后90天内提出开案申请,而除非法律容许,只能提出一个开案申请。联邦法院解释,有关的移民法律没有要求申请人一定要在美国才能提出。而且,如果政府在90天内就进行递解的话,有关的开案法律就变得形同虚设了。这个十一巡回法庭的判决跟四个其他巡回法庭的判决相符,可以说是代表了半个美国法庭的意见。所以,申请人被移民局逮捕后也不要放弃提出开案的权利。

■黄安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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