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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已核释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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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8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婉蘋台湾基隆报导)基隆关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函示,进口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称特销税)条例第2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小客车,因故运往国外维修后复运进口,如经查明该小客车已课征特销税,且其品质、外观、形状及单价(FOB离岸价格)均未变更者,复运进口时免征特销税。

特销税条例施行前进口符合上开规定之小客车,因故运往国外维修,于该条例施行后复运进口,其品质、外观、形状及单价均未变更者,则非属特销税课税范围。

财政部核释,依特销税条例规定,进口完税价格达新台币3百万元之小客车,应于进口时课征特销税。次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于已税之特种货物如高价小客车、游艇运往国外维修案件,参照上开规定之意旨,如其品质、外观、形状及单价均未变更者,亦应认属原货复运进口,免再课征特销税。惟若运往国外维修后,其价格改变,将先退回原课征的特销税,再依变更后的单价重新课征特销税。

另如在特销税实施前进口之高价小客车,依法非属特征税课征范围,其运往国外维修并于该条例施行后复运进口,只要其品质、外观、形状及单价均未变更,认属原货复运进口,于复运进口时,其完税价格虽达特销税课征门槛,亦无须课征特销税。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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