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北大不用费力喊邹教授现身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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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8月28日讯】被北大辞退的教授邹恒甫微博炮轰“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一事,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连日来事件不断发酵,相关各方至今仍在隔空喊话,未有实质接触。北大新闻发言人蒋朗朗24日接受中新网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目前调查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找不到邹恒甫,希望他尽快现身。“我们夜以继日地工作,希望能够尽快澄清真相,以正视听,特别是给北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包括邹恒甫本人)一个说法,但我们就是联系不到邹恒甫,北大纪委监察室为此感到非常焦急。”(中国新闻网8月24日)

北大发布声明,成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处理邹恒甫一事。 其反应是迅速的,可是,现在却陷入尴尬:纪委联系邹恒甫调查,可邹却不接电话,而是在微博上回应:“我在这里等你们问话,我在前面已经提供了几条信息了。开始问呵!”但对于这种方式,北大新闻发言人蒋朗朗回应指出,这种方式不符合纪检监察工作的调查要求,在调查中应保护被访谈人的隐私,这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接下来邹依旧坚持只在微博上回应,而北大认为这种方式不符合纪检要求,此事就极有可能僵持下去。

或有人认为,邹教授应该积极配合北大进行调查,可是否积极配合,这是他的权利,而且,他完全可以拒绝北大的调查,因为对于他来说,北大是他“炮轰”的对象,也是有问题的,所以他在微博中称:我只跟中纪委谈。再说,哪有由检举对像来调查检举者的。另外,北大纪委作为学校的内部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也没有权力强制要求邹配合自己的调查。

从邹教授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看,如果这些内容不属实,他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北大作为法人,也有名誉权,因此,如果北大认为对方侵犯自身名誉,完全有权利起诉追究其侵犯名誉的责任。但这一切不是由作为受害者的一方,自行组织调查,而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在司法机关的调查中,作为被告的邹就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如果他还是拒绝提供证据,那么,他极有可能败诉,而如果他在司法机关的调查中,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那么,其侵犯名誉权不成立,而北大则应该从行政、学术、法律等多个层面,启动对此事的处理,对违背校纪的教师,进行行政处理,对滥用学术权力进行权学、学色交易的行为进行学术处理,对有贪腐行为的教师交司法机关问责。

所以,北大根本不用费心去喊邹恒甫现身,而不用自己劳神进行调查“自证清白”,直接向司法机关报案、起诉,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因为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就必须按照法律的途径,不能按北大的家规、家法办,放着这么简单、明晰的维权手段不用,北大在顾忌什么呢?

——转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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