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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个资法争议大 两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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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8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个人资料保护法〉争议性大,民国99年修正公布后,因各界仍有疑虑,至今尚未施行,行政院今(30)日决定将〈个资法〉分两阶段实施,多数较无争议的部分于10月1日上路;有争议的部分,则于今日经行政院会通过修正,列为立法院下会期优先法案,尽速完成修法。

〈个资法〉通过修正的有第6、41、45、54条,其中第6条,原规定“特种个人资料”,包括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等,即便当事人同意,也不能搜集、利用或处理,此为严重侵犯人权。修法后,增订若为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或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则可搜集、处理与利用。此外,“病历”属医疗个人资料之一,为免争议,也明确纳入特种个人资料项目中。

此外,非意图营利而违反〈个资法〉,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等已足够,课以刑罚2年较国外为重,外界认为有违比例原则,草案将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违法的徒刑、拘役或罚金等的规定全部删除,保留为营利而违法的条文。

至于金融界最关切的第54条,原规定业者如间接搜集个资,必须在〈个资法〉施行后1年完成告知个资的当事人。但因执行困难,举银行业为例,其发行信用卡约有6‚000万人次客户,在1年内要完成告知几乎不可能, 且成本高。本次修正条文改成“应在处理或利用前”,告知当事人。

行政院长陈冲请法务部于施行1年后,检视执行状况,并参考新兴科技、自动化处理、网际网路等服务技术、欧美等国最新个人资料保护修法趋势及各界意见,再进一步检讨。◇

(责任编辑:韵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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