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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 交通裁决事件采二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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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行政诉讼新制上路自101年9月6日起由现行二级二审改为三级二审制,于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保全证据、保全程序及强制执行等事件,并将不服交通裁决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

中坜监理站指出:新制上路后,民众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不服裁决处分者之行政救济方式,自101年9月6日起,不再采原先之声明异议方式,改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应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检具行政诉讼起诉状、裁决书、违规通知单及相关佐证资料…等,除可迳向原处分机关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外,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违规行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诉讼;其中撤销诉讼之提起,应于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新制施行交通裁决事件采二审终结,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并准用简易诉讼程序相关规定,且交通裁决事件因质轻量多,如事证已臻明确,其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中坜监理站表示:交通裁决事件改依行政诉讼救济后,因行政诉讼系有偿制,采定额征收裁判费之方式,故民众在起诉前需向法院按件缴纳新台币300元裁判费,如不服裁判结果提起上诉,按件征收新台币750元,其裁判费日后由败诉者负担。(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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