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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投资台观光旅馆 内政部:未依法 则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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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蓝悦真台湾台北报导)内政部11日表示,陆资来台投资观光旅馆取得及使用不动产,已订有完整之管理配套措施,除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将定期稽查使用情形外,未依核定期限或计划用途使用者,即废止许可,并限期出售,逾期未出售则通知地方政府进行标售。

内政部表示,开放陆资来台投资观光旅馆业,陆资为观光旅馆之开发或经营需要,需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第9条规定,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交通部同意,并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初审,报经内政部会同相关机关审查许可后取得所需之不动产。

内政部指出,为确保陆资经许可取得不动产后,依核定之投资计划期限及用途使用,依许可办法第16条第2项及第17条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定期稽查其取得不动产物权后之使用情形,如发现有未依相关法令规定之使用者,将予以制止,并通知内政部废止其许可,当地主管机关要求在限期内出售,逾期未出售则由地方政府来标售。

内政部说,依许可办法第11条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如观光旅馆业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尚得视发展现况及产业需求,订定用地总量管制基准,作为准驳之依据,并于核准后列册管理。

内政部表示,随着两岸经贸逐步开放,将秉持适度开放与有效管理之原则,检视并强化现行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之相关管理机制。◇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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