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信访盘陀路上跋涉的耄耋老人李永鑫

投书人:吕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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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17日讯】家住杭州市望江门外直街213号的李永鑫老先生今年已85岁。为了不公平的退休待遇,他按照共产党的“正常信访”的途径,十多年来已经向原单位和省、市政府及纪委、人大、检察院(控告官员们不作为和渎职)上访了数百次,腿都快要跑断了。但是,这位耄耋老人如今仍步履蹒跚地在信访盘陀路上艰难地跋涉。经好心人指点,李永鑫老人决定到北京寻“青天”,向习近平和李克强讨公道。

响应国家号召,丢了饭碗又被劳教

李永鑫于1956年6月参加工作,在杭州市人民委员会(即杭州市政府)房地产管理处任特种班班长,是科室人员(行政二十级),由处财务发放每月工资。1958年李永鑫曾被评为杭州市劳动模范。1960年市房管处召开“精兵简政”动员大会,动员干部职工自己找出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劳动模范,李永鑫带头写了报告,要求自找出路,经市房地产管理处党总支副书记赵银樵同意后,李永鑫离开了工作岗位,去自谋生路。他是电工出身的,所以离开单位后主要是给其他单位安装电灯(那时私人很少用电)。报告交上去时,赵银樵对李永鑫说:“手续要大家一起办,办好后再通知你。”但年底李永鑫去拿手续时,手续竟然未办,于是李永鑫与赵发生口角,心胸狭窄的赵银樵便利用权力公报私仇,说李永鑫擅离岗位“柯黄鱼”,“非法进行地下包工安装电灯”,与公安局串通,于1961年将他抓捕并劳教三年。劳教期满后,李永鑫就成了“四类分子”,又受到多次迫害。1983年5月24日,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做好“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复查工作的意见》,即省委(1983)19号文件,对以往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平反。(1983)19号文件规定,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原则上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一级归口单位或本人现在所在地的县以上党委负责。”李永鑫原来是杭州市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因此他多次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杭州市市委、市政府申诉,要求平反昭雪。

李代桃僵的葫芦案

1986年6月,杭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公保【86】34号《关于撤销对李永鑫劳动教养处理的批复》,决定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永鑫进行落实政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人事处给他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还有王锡昶、俞守正等人。当时,由市房管局劳动人事处邵增泉处长、组织处施永兴处长和杭州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市住宅二公司)经理召集李永鑫与王锡昶、俞守正等召开了六人座谈会,因市住宅二公司欠市房地产管理局十万元钱未能讨回,房管局决定他们三人的工资及医药费报销由向市住宅二公司讨回十万元欠款中开支,欠款支尽再回局里领工资、报医药费,每年年底由市住宅二公司向房管局财务申报。当时李永鑫等并未到退休年龄,他们怕以后留下麻烦,不同意这个由市住宅二公司代发工资的方案,但市房管局因把本来属于李永鑫等的用人指标开了后门,又为了让他们为它向市住宅二公司讨债,所以在1987后5月11日开了一次党委会议,通过了一个《关于原房地产管理处(局)工程队李永兴等三同志的有关落实政策所需费用的通知》,称他们三人落实政策所需的费用在杭房劳(86)20号文“拨款十万元列支”。

文件中所说的“李永兴”就是李永鑫,在党委会决议中把名字写错,可见它是非常不负责的。所谓的杭房劳(86)20号文,李永鑫等从来没有看到过,它把市住宅二公司的欠款称为“拨款”,在文件中公开造假。在没有经过李永鑫等同意的情况下,房管局就强行给他们办了退休手续。尽管如此,他们的退休手续是从房管局办出来的,上面盖的是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人事处的公章。虽然这张《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上的工作单位被填上“市第二住宅公司”,但在“基层单位意见”一栏中,并没有该单位的批示和盖章,因他们并不是该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只是代发工资而已。在《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的“本人对退休意见”一栏中,也没有李永鑫本人的签字,因为他还没有到退休年龄,是不同意退休的。严格来说,这张退休审批表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证据使用,足以证明李永鑫是从市房管局退休的。2008年5月21日,原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邵增泉出示了书面证明:“李永鑫同志当时由本处办理事业退休手续,属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退休人员!表内一枚公章作为凭据!”

市住宅二公司后改称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杭四建),1992年李永鑫和王锡昶等去问杭四建公司经理,十万元钱还有多少余额,如果用完我们回房管局领工资,不要他们代发了。杭四建公司经理也很乐意,去局里开会时把他们带去。经理向邵增泉处长提出,李永鑫等三人让他们回来算了,他们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只是代发工资而已,回来后也能减少公司的麻烦。邵说要请示领导,自己不能作主。事后李等去问过邵处长数次,希望回到房管局领工资。邵说领导还没有表态,让他们再等等。

分配不公,走上信访盘陀路

如果企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事业单位一样,李永鑫也许不会踏上信访这条走不完的盘陀路,他的晚年不会活得那么累。但企业单位的退休金几乎只相当于事业单位的一半,这巨大的差距使李永鑫心里难平,吃亏的事不能老是落在他身上——他这辈子吃亏的事太多了。2000年,杭四建将李永鑫和王锡昶二人转到社险办领工资(这时俞守正已去世),遭到李王二人拒绝。该公司劳资科沈逸明说:“你二人确实是局里退休的,公司只是帮助局里代发工资,这次市政府规定工资由社险办统一发放,你二人无档案,社险办不肯接收,我们考虑到你二人的吃饭问题,向社险办说了很多好话,才同意接手,你们把存折拿去,再去盯牢局里,局是老子,公司是儿子,老子说话,儿子不敢违抗,我们也有困难,多多凉解。”2001李永鑫多次去市劳动局查询,劳动局的答复是:档案上只有市房管局公章一枚,无企业退休依据,应找市人事局办理。也就是说,他和王锡昶两人不是企业退休职工,而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他们的退休和社会保险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杭州市人事局后改称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永鑫至今已到该局上访上百次,到现任局长陈国妹处投诉也已有一年多时间了。陈国妹每次接待时,都推托责任,而且都是以开会为由中途离去。今年(2013年)4月25日,陈国妹指着《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中“现行标准工资”栏中的“新企业工人7级”几个字,硬说李永鑫是企业退休的,当时她的助手李伟军、包国华也在场。李永鑫问她:“陈局长,你是不是认为这几个字就可以作为我从企业退休的依据?如果这几个字可以作为依据,为什么没有企业的公章而只有市房管局的公章?”陈国妹自知说漏了嘴,犯了常识性错误,脸一红,改口说:“这倒不是”。实事上,市房管局和市人社局一直在寻找李永鑫等是从企业退休的依据,怎奈找不到,只好以“相关资料在现有档案库内已不存在”为由来搪塞。

从1956年到1986年,李永鑫有三十年工龄,按事业单位退休算,他每月有四千多元工资;而按企业退休算,他每月只有两千多元工资,如此巨大的差别致使他每年有近三万元应得的退休金被政府剥夺,他退休至今已有二十七年,被非法剥夺的退休金已有几十万元。因此,2000年开始,李永鑫就不断上访,上访的次数已数不清了,最起码也有二百次了,仅2010年至今就达60多次。但是,从市房地产管理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纪委、省纪委(控告政府官员不作为、渎职犯罪),无不是推诿搪塞,难道共产党”就这样对待一个受了五十多年委屈的耄耋老人吗?

综上所述,李永鑫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从事业单位退休的,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找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是从企业退休的。它诡辩说,李永鑫原来在杭州市人民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处工程队工作过(事实上李永鑫当时是特种班班长,行政二十级,是坐办公室的,因为当电工稀缺,是特殊人才,所以级别很高),工程队后来划入市住宅二公司,市住宅二公司后来又改称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是企业,因此李永鑫也是企业职工。市住宅二公司是1979年成立的,李永鑫是1986年平反的,当时该公司1500多名职工名单上根本没有李永鑫的名字,因此说他是杭四建职工实在太牵强。李永鑫的工资关系转到市住宅二公司实质上是市房地产管理局利用他们向对方讨债,形式上只是代发工资,后来市住二公司又把这笔“遗产”传给了杭四建,而四建公司为了减少麻烦又把李永鑫的工资关系转到了社险办,这样就成了一个葫芦案。作为一个八十五岁的老人,他的有生之年已屈指可数。他做梦都希望有“青天大老爷”能把这个葫芦案翻过来。但愿习近平、李克强们不要成为葫芦僧、贾雨村!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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