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11月13日讯】(纽约讯) ●警察“紧追”嫌犯闯民宅 没有获得搜查令未必违宪
2008年5月27日凌晨1点,警员斯坦顿(Mike Stanton)接到电话,说是加州拉梅沙(La Mesa)附近有人用网球拍制造噪音。因为斯坦顿知道“这个地方常有暴力事件发生”,她马上和其他警员一起到了现场。他们在现场看到三个人,其中两个跑入公寓之中,另外一个人(派克,Nicholas Patrick)则进入了另外一个住宅。斯坦顿没有看到派克手中有网球拍,也不知道派克进入的是否派克自己的住宅。事实上,派克进入的是西蒙斯(Drendolyn Sims)的住宅。斯坦顿认为派克的行为可疑,决定拘捕他进行调查,所以下车命令派克停下,派克没有停下来,而是直视斯坦顿,然后进入了西蒙斯家的前院,六尽高的篱笆挡住了斯坦顿的视线。斯坦顿认为派克没有听从她的命令,根据加州刑法,已经犯下了轻罪,可以判坐牢。斯坦顿踢开西蒙斯家的门追派克,不幸的是,西蒙斯本人正站在门背后,踢开的门撞上了她,划开了她的前额,伤到了她的肩膀。
西蒙斯将斯坦顿告上法庭,认为斯坦顿没有获得搜查令就搜查她的家,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联邦地区法庭做出有利于斯坦顿的裁决,认为:1)因为可能会出现危险,所以斯坦顿进入西蒙斯的住宅是合法的。2)即使斯坦顿的行为是违宪的,她也有权获得豁免,因为并没有很清楚的法律指令她的行为违宪。西蒙斯将案件上诉到第九巡回法庭,第九巡回法庭认为斯坦顿违宪,因为西蒙斯拥有隐私权,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有直接的危险,派克只是没有服从警察要求停下的命令。而且,九法院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在追派克的过程中,斯坦顿不可以未获搜查令进入西蒙斯的家。
斯坦顿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并没有断言斯坦顿的行为是否违宪。但提示第九法院几点:1)如果没有违反明文规定,政府官员(警察)可获得豁免,这是为了避免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因为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时出现混乱。2)第九巡回法庭所引用的判例中,并没有涉及到“紧追”(hot pursuit)的情况,而且联邦和州法庭对于追捕过程中未获准的搜查看法不同。比如,加州有判例认为紧追的情况下,没有获得搜查令也可以进入。所以,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并不能断言斯坦顿没有违宪,但第九巡回法庭所引用的宪法条文是否正确,“并不是一点讨论余地都没有”。第九巡回法庭的裁决被推翻,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名:麦克·斯坦顿诉吉恩多林·西蒙斯(Mike Stanton v. Drendolyn Sims)
案件编号:No.12-1217,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11月4日裁决。
●警察使用GPS跟踪需搜查令 否则属违宪 所得证据无效
政府在卡特金(Harry Katzin)的小货车上安装了GPS,来跟踪小货车的行踪,卡特金和他的两个兄弟马克和麦克提起上诉,认为没有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安装GPS设备是违反第四修正案的做法。政府认为:1)安排GPS设备不需要获得搜查令;2)即使需要搜查令,警察在没有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安装了GPS属于善意例外(in good faith);3)卡特金三兄弟无权获得从GPS上获得的证据。
地区法庭作出不利于政府的裁决,政府将案件上诉到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同意地区法庭的裁决,认为:1)安装GPS设备需要事先获得搜查令,没有获得搜查令就安装GPS是违反第四修正案的;2)警察不可以“善意例外”为由获得豁免;3)卡特金三兄弟有权要求不采证非法从小货车上获得的证据。
案件名:美国诉哈利·卡特金、麦克·卡特金和马克·路易斯·卡特金(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ppellant v. Harry Katzin; Michael Katzin; Mark Louis Katzin, SR.)
案件编号:No. 12-2548,第三巡回法庭2013年10月22日裁决。
●未成年孩子随父母获国籍 不论父母是否拥有抚养权
当事人于1976年1月29日在牙买加出生,父母是牙买加公民。1981年12月14日,当事人以永久居民身份进入美国。当事人的母亲在1988年4月13日入籍,并在1990年7月25日与当事人的父亲离婚。当事人在1994年满18岁。根据2000年移民法,小孩的父母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话,小孩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1)父母双方均入籍;2)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去世,另外一方入籍;3)父母离婚的话,合法获得抚养权一方入籍,或者婚外生育孩子的母亲入籍(孩子的父亲没有通过法律确定的情况下);4)以上入籍发生时,孩子不足18岁。
移民法官在2013年1月15日裁定,当事人不能因为他的母亲入籍而获得美国国籍。同时,移民法官还判定当事人应当被递解回牙买加。移民上诉局在裁决中表示,满足2000年移民法321(a)款的孩子,不管父母是否获得抚养权,孩子都自动获得美国国籍。
案件名:关于科南·瓦尔多·道格拉斯的裁决(Matter of Konan Waldo DOUGLAS, Respondent)
案件编号:26 I&N Dec. 197(BIA 2013),移民上诉局2013年10月17日裁决。
●绿卡非法持弹药 将递解出境
当事人奥裴迪沙诺是意大利公民,1973年9月9日获美国永久居民身份。2012年1月6日,联邦纽约东区法庭判当事人非法持有弹药,并判处当事人5年徒刑、罚款1.5万元。2013年3月18日,移民法官判定当事人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属于移民法规定的恶性重罪,因此应当递解出境。当事人对这一裁决提起上诉,移民上诉局裁定,非法持有弹药属于恶性重罪,根据移民法应当递解出境,所以否决的当事人的上诉。
案件名:关于罗科·奥裴迪沙诺的裁决(Matter of Rocco OPPEDISANO, Respondent)
案件编号:26 I&N Dec. 202(BIA 2013),移民上诉局2013年10月25日裁决。
●《纽约每日新闻》引述失实遭告 因被告非故意所为 法庭判撤诉
本判例涉及到《纽约每日新闻》(New York Daily News)的一篇报道。报道涉及到一个被父亲打死的3岁女孩。《纽约每日新闻》在报道时,引述了原告(受害人的邻居)的一段描述,报道中称原告说过以下内容:看到孩子的继母带着小孩和童车出去,小孩裹在一个毯子里,原告说这很奇怪,因为孩子的继母转过了童车,好象是不让她看到小孩一样。原告将《纽约每日新闻》告上法庭,她否认自己说了这些话,并说因为报道发表出来以后,街区的流氓(孩子的父亲和他的兄弟是成员)常来骚扰和威胁她,最后,原告因为担心自己的安全已经搬了好几次家了。
2012年3月15日,纽约郡高级法院拒绝被告提出解除上诉的动议,并认为应当给原告机会,以证明被告是否明知故犯,故意伤害她。纽约州上诉庭一分部认为:1)原告的上诉中没有办法证明,《纽约每日新闻》发表这篇报道是有意给她制造精神压力。2)原告也没有能够声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原告说自己的搬家支出超过1.5万元,但这种粗略的数字没有办法说明原告受到的损失。因此,上诉庭一分部认为投诉应当解除,也不同意高级法庭让原告“证明被告是否明知故犯,故意伤害她”的看法。
案件名:塞维亚·菲利普斯诉纽约每日新闻(Sylvia Phillips, Plaintiff-Respondent v. New York Daily News, et al., Defendants-Appellants)
案件编号:10970 114886/10,纽约州上诉庭一分部2013年11月7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