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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配偶的继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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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01日讯】如果一个已婚、没有子女的纽约居民往生,没有留下遗嘱(Last wills)、没有生前信托(Living trusts)、没有与第三人联名拥有财产(Joint ownership)或特别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ies),那么按照纽约州法律,他的配偶会继承所有的财产。如果这位往生的已婚纽约居民有子女,那么遗产的第一个5万美元由配偶继承,剩下的配偶拿一半,子女则平均继承另一半。

若这个人有他偏好的遗产分配方式,则可写遗嘱、成立生前信托或以联名持有财产的方式,来指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的分配。

偶尔,有些人决定不让配偶继承到他的资产,或是决定给配偶很少的资产。这时,事情没那么简单了,纽约州的法律允许配偶行使继承选择权(Right of election),最高可争取遗产总额(人寿保险金除外)的三分之一。

若希望配偶不争取这些钱,可请求配偶签字放弃(waive)行使继承选择权。而通常配偶签名放弃的条件是:双方都得签名放弃针对彼此遗产行使这个权利。请注意,配偶在放弃这个权利后,通常还可反悔(revoke waivers)。

此外,行使这个权利虽然有法定的期限,但是在某些个案中,纽约州法院可能准许配偶过期行使此权利。

最近便有个相关判决:配偶要行使继承选择权,于是继承大多数遗产的第三人(“主要继承人”)与这位配偶谈判,双方达成金额的协议。但最后,主要继承人失约,因此配偶正式行使该权利,主要继承人拒绝给钱,他表示这位配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法院她要行使这个权利。

结果,原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决配偶胜诉。原因是,配偶宣誓指出,主要继承人的前任律师多次表示即将依约付款,配偶善意相信该承诺,导致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行使继承选择权。也就是说主要继承人那方有错在先。

没错,纽约州法律重视保护配偶,毕竟夫妻间的扶持,没功劳也有苦劳。因此,做配偶的要懂得自己的权益,而和配偶谈判的那方也要诚恳谈判,以免不必要的纷争。◇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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