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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配偶的繼承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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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01日訊】如果一個已婚、沒有子女的紐約居民往生,沒有留下遺囑(Last wills)、沒有生前信託(Living trusts)、沒有與第三人聯名擁有財產(Joint ownership)或特別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ies),那麼按照紐約州法律,他的配偶會繼承所有的財產。如果這位往生的已婚紐約居民有子女,那麼遺產的第一個5萬美元由配偶繼承,剩下的配偶拿一半,子女則平均繼承另一半。

若這個人有他偏好的遺產分配方式,則可寫遺囑、成立生前信託或以聯名持有財產的方式,來指定遺產繼承人和遺產的分配。

偶爾,有些人決定不讓配偶繼承到他的資產,或是決定給配偶很少的資產。這時,事情沒那麼簡單了,紐約州的法律允許配偶行使繼承選擇權(Right of election),最高可爭取遺產總額(人壽保險金除外)的三分之一。

若希望配偶不爭取這些錢,可請求配偶簽字放棄(waive)行使繼承選擇權。而通常配偶簽名放棄的條件是:雙方都得簽名放棄針對彼此遺產行使這個權利。請注意,配偶在放棄這個權利後,通常還可反悔(revoke waivers)。

此外,行使這個權利雖然有法定的期限,但是在某些個案中,紐約州法院可能准許配偶過期行使此權利。

最近便有個相關判決:配偶要行使繼承選擇權,於是繼承大多數遺產的第三人(「主要繼承人」)與這位配偶談判,雙方達成金額的協議。但最後,主要繼承人失約,因此配偶正式行使該權利,主要繼承人拒絕給錢,他表示這位配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知法院她要行使這個權利。

結果,原審法院和上訴法院都判決配偶勝訴。原因是,配偶宣誓指出,主要繼承人的前任律師多次表示即將依約付款,配偶善意相信該承諾,導致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行使繼承選擇權。也就是說主要繼承人那方有錯在先。

沒錯,紐約州法律重視保護配偶,畢竟夫妻間的扶持,沒功勞也有苦勞。因此,做配偶的要懂得自己的權益,而和配偶談判的那方也要誠懇談判,以免不必要的紛爭。◇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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