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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大埔迁移费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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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5日电)内政部今天表示,经向苗栗县府查证,县府向张药房收取代为搬移屋内物件所需费用新台币3万3000元,非媒体报导24万2,000元。

媒体报导,苗栗县政府强拆苗栗大埔张药房,还跟屋主彭秀春索取24万元拆迁费。

内政部下午表示,依土地征收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人,对于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权利义务,于应受的补偿费发给完毕时终止。

内政部说,这个案件土地改良物补偿费79万余元,苗栗县政府已于民国100年1月12日存入土地征收补偿费保管专户。

内政部指出,土征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受的补偿费发给完毕或核定发给抵价地后,县市主管机关应通知土地权利人或使用人限期迁移完毕,应迁移的物件逾期未迁移者,由县市主管机关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执行法执行。

内政部说,苗栗县政府已于102年6月11日发函通知彭秀春等人于102年7月5日前自行完成迁移,因未如期迁移,由苗栗县政府依行政执行法第28条规定执行,并依规定,要求义务人缴纳代为搬移屋内物件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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