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法院批准赵艳蓉申诉

“一胎化”政庇门槛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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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9月17日讯】(纽约讯)赵艳蓉(Yan Rong Zhao,音译)以“一胎化”申请政治庇护被拒后,上诉到第九巡回法庭有,案件有了最新进展。第九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局在受理“一胎化”政治庇护申请时,应坚持以省级证据为主,并认为赵艳蓉申请开案在90天期限以内,申请时提供的证据有重要意义,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移民上诉局惯例再次打破

在2007年以后,移民上诉委员会以这种态度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使得福建居民不可能通过一胎化政策申请政治庇护。第七巡回法庭的判例(陈秋云诉霍德,第七巡回法庭2013年5月9日裁决,编号:No. 12-2563)已经扭转了这一状况,《移民法律》专刊曾于今年5月24日、5月31日连载《以一胎化申请政庇大门重开》介绍该案例。继陈秋云案之后,第九巡回法庭对赵艳蓉一案的判决又是一有力判例。第七、第九巡回法庭密集的判例,正在将华人以“一胎化”申请政庇的门槛逐步降低。

和第七巡回庭陈秋云案一样,第九巡回庭也引用了大量美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对中国一胎化政策的报告,相当于重申这些报告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也打破了2007年以来,移民上诉局不采证一胎化为迫害的做法。

台山居民的八年政庇路

赵艳蓉是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人,2005年来美,来美时已经怀孕四个月,因为担心回国受到迫害,赵申请政治庇护和取消递解令。移民法官认为,赵没有证明自己有充分理由害怕回中国会受迫害,而且没有尽到举证责任,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有资格申请政治庇护。不过,有很重要的一点是:移民法官没有赵艳蓉证词的可信度。

在案件被拒绝之后,赵向移民上诉局提起上诉,被上诉局拒绝。在上诉期间,赵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并接到都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给出的《关于赵艳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是2009年10月26日发出的,通知中指出“有两个孩子的中国公民应当去节扎,虽然你人在美国,但你是中国公民,因此是节扎的对象”,并要求赵在回中国后一周内到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到并进行节扎,否则后果自负。

2011年3月,赵向上诉局提出了重开案件的申请。上诉局认为:1)赵的上诉超过了时间期限,2)即使没有超过时间期限,也没有呈交任何新的证据,而来自赵的哥哥的《通知》不是原件,无法认证。

第九法庭:以省级证据为重心

第九巡回庭认为,根据“90天以内申请重开”的期限,赵的重开申请没有超过时间期限。如果没有超过时间期限,那么赵需要证明的只是“新提供的证据是有重要意义的”。第九巡回庭讨论的重点是:第一,举证标准。巡回庭认为,在一胎化政策上,移民上诉局通常以省一级为准,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省已经确认存在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就足以证明迫害的风险存在,第二巡回法庭也采纳这一标准。在此前的案例中,移民上诉局已经确认了福建、浙江两省存在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因为当事人只需要提供广东省执行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就足以证明自己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了。在此之前,在获得省一级证据之后,移民上诉局和移民法庭从来没有要求提供市、镇一级的证据,而在赵的案件中,移民上诉局却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据上进行过多的讨论,这与上诉局之前的举证标准不一致,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第二,移民上诉局认为,在赵提供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都斛镇严格执行一胎化政策,也没有说到对于国外出生二胎的居民会如何处理。第九巡回法庭则指出,在赵提供的都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通知中,都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回答。第三,覆印件是否有效。上诉局降低了《通知》的份量,因为这是一个覆印件。第九巡回法庭则认为,根据上诉局的《上诉操作手册》,其中明确说明了,“(上诉)局强烈推荐使用证据的覆印件,而不是原件,除非有明确的规定”。而上诉局却以赵提供的《通知》是覆印件降低证据的可信度。
最后,第九巡回庭将案件驳回重审。◇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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