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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抛弃继承者 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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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台湾嘉义报导)游先生父亲于103年8月死亡,已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依照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有抛弃继承的话,应该要由同一顺序其他没有抛弃继承的继承人申报。如果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的话,则由次一顺序的继承人申报。各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的时候,则由配偶申报。如果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或继承人不明的时候,要由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申报。

该分局特别呼吁,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财产者,继承人应该于被继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继承人如要抛弃继承权,依照民法规定,应该在得知他有继承权那天起3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声请核备,并且以书面通知其他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的人。继承人申报时要检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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