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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精障可代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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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完全陈述,可通知代选辩护人。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节如表示,现行条文仅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完全陈述者,应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亲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

她说,像自闭症、精障或失智症等族群也有这项需求,却被排除。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陈述者,应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亲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明定,被告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陈述,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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