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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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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13日讯】(纽约编译报导)母私带女儿来美定居 父亲一年后上诉遭拒

艾瓦蕾斯(母亲)私自带女儿从伦敦来纽约定居,洛佐罗(父亲)在1年以后提出上诉要求归还女儿,联邦纽约南区法庭认为女儿已经适应新的环境,所以拒绝了洛佐罗的要求。这一裁决得到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的支持。根据《海牙公约》,如果父母一方私自带孩子离境,另外一方可以在被带往国提出《海牙公约》上诉,要求归还孩子。如果上诉在带离后1年内提出,法庭应裁定归还孩子,如果超过1年,除非可以证明孩子已经适应新的环境,法庭也应该裁定归还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海牙公约》只适用于签约国,中国没有加入《海牙公约》。

艾瓦蕾斯(Diana Lucia Montoya Alvarez)和洛佐罗(Manuel Jose Lozano)2004年初相识,2005年10月艾瓦蕾斯生下女儿,生下女儿后一家人住在伦敦。对于洛佐罗对女儿的态度,两人说法不一,不过地区法庭认为:虽然难以确认洛佐罗对女儿存在家庭暴力,但洛佐罗说自己没有虐待过女儿的说法也是不可信的。

2008年11月,女儿满三岁的时候,艾瓦蕾斯到纽约看望姐姐马瑞亚(Maria),期间女儿和洛佐罗和奶奶住在一起。11月18日,艾瓦蕾斯回到伦敦后,发现女儿对洛佐罗充满恐惧,她于第二天带着女儿离开并再也没有回家。在过后的几个月,艾瓦蕾斯和女儿住在妇女庇护所。她们无法在英国找到合适的长期住所,所以在2009年7月3日离开英国到法国,最后再到纽约。到了纽约以后,艾瓦蕾斯和女儿住在马瑞亚的家里。女儿在纽约接受医生的治疗,医生发现艾瓦蕾斯的女儿受过惊吓,而且会尿床,并诊断为创伤后压力失调。半年以后,医生发现艾瓦蕾斯的女儿完全变了一个人,不会尿床了,也很喜欢和其他朋友玩。医生指证说,在洛佐罗提出要将女儿归还后,艾瓦蕾斯的女儿表现正常,但是不愿意见她的父亲。

2009年7月,洛佐罗在英国当地法庭申请法庭令,要求和孩子取得联系。2010年3月15日,他发现女儿不在英国以后,向法庭提出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下简称《海牙公约》)上诉,要求归还孩子,当时距离艾瓦蕾斯带女儿离开已经超过1年。2010年11月,洛佐罗在联邦纽约南区提起《海牙公约》上诉,再次要求归还女儿。

纽约南区法庭认为,洛佐罗的上诉距离女儿“消失”已经超过1年,而且当时艾瓦蕾斯的女儿已经适应了纽约的生活,所以判洛佐罗败诉,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同意了地区法庭的裁决。根据《海牙公约》,如果父母一方将孩子带离到其他国家,另外一方要在孩子带往的国家提起《海牙公约》上诉,要求归还孩子。如果上诉是在孩子带离后1年内提出的,法庭应当裁定归还孩子,如果上诉超过1年,法庭也应当裁定归还孩子,但是有一点,如果可以证明孩子已经适应了新的环境,则可以不归还孩子。

洛佐罗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调卷令,获批。洛佐罗认为,要考虑衡平中止(equitable tolling)。根据衡平中止规则,如果原告在过了上诉期限以后才发现了伤害,则不可以过了期限为由阻止原告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是否适用衡平中止要看立法者的意图,最高法院认为《海牙公约》的立法者并没有要适用衡平中止的意图,所以否决了洛佐罗的提议,肯定了第二巡回法庭的裁决。

案件名:洛佐罗诉艾瓦蕾斯(Lozano v. Montoya Alvarez)
案件编号:No. 12-820,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5日裁定。

阿根廷国企私有后变相征重税 美国高院裁决赔偿投资者损失

阿根廷将国有燃气公司私有化以后,通过固定汇率的方式变相征收高额的“燃气税”,导致英国投资者亏损。根据英国与阿根廷达成的《投资协议》,双方商定在美国进行仲裁,经过仲裁与三级法庭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阿根廷需赔偿投资损失。

根据英国与阿根廷之间的《投资协议》第8条,如果双方投资发生争议,可以交由第三方仲裁,条件是:1)从投资争议提交相关机构18个月以后,该机构仍然没有做出最终决定。2)最终决定已经做出,但双方仍然存在争议。

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公司BG集团投资阿根廷MetroGAS公司的大部分股权,MetroGAS公司是一家负责燃气供应的公司,拥有在阿根廷Buenos Aires地区35年排它燃气供应权。MetroGAS公司于1992年建立的,原来是国有企业,在阿根廷对国有燃气供应公司私有化的过程中,MetroGAS公司被出售。在燃气公司私有化的同时,阿根廷政府出台了法律,表示将征收燃气税,燃气税按美元征收,政府表示燃气税会设定在保证燃气公司有利可图的水平。2001年和2002年,阿根廷面临经济危机,阿根廷政府决定按1:1的汇率来收燃气税(1美元=1比索),当时的市场汇率是3:1(1美元=3比索)。新的汇率计算方式导致MetroGAS迅速从盈利变为亏损,BG集团认为阿根廷政府的做法违反了投资协定,而阿根廷则不以为然。

2003年,BG根据《投资协议》第8条提请仲裁,双方指定了仲裁员,并同意在华盛顿DC进行仲裁,2004年到2006年间仲裁员进行了证据收集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BG集团再次强调阿根廷政府的政策违反了《投资协议》,而且违反了关于普惠的规定。阿根廷政府则予以否决,并认为仲裁机构没有解决争端的司法裁量权,原因有三:1)BG集团不是受《投资协议》保护的投资者。2)BG集团在MetroGAS的投资也不受到《投资协议》的保护。(3)BG集团在提出仲裁之前没有在阿根廷当地的法庭提出上诉,而《投资协议》第8条要求这样做。

2007年12月,仲裁小组达成最终结论,认为仲裁小组有权对争端进行仲裁,其中仲裁小组认为BG集团以及它在MetroGAS的投资是受《投资协议》保护的。虽然BG集团没有在当地法庭提出上诉,但是阿根廷总统在2002年的一项命令豁免了BG集团需要提起上诉这一要求。最后,仲裁小组裁定BG集团损失了1.85亿美元。BG集团和阿根廷政府双双上诉到联邦DC地区法庭,地区法庭肯定了阿根廷要对BG集团进行补偿。但联邦DC巡回法庭否决了地区法庭的结论,认为对于BG集团是否符合使用《投资协议》第8条要重新进行考量,巡回法庭认为BG集团应该先在阿根廷当地法庭提出上诉,18个月以后如果没有结论或者对结论不满意,再启动《投资协议》第8条。

BG集团不服巡回法庭的裁定,请求联邦最高法庭发布调卷令,获批。最高法院基于两点推翻了联邦DC巡回法庭的裁决:1)《投资协议》当等同一般合同处理,只是合同双方是国家而已。如果是一般合同,那么如何对争议进行裁决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愿意,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已经选择了仲裁。2)虽然《投资协议》要求首先在法庭进行裁决,但阿根廷出台的法律阻碍这类裁决,所以不通过当地法庭裁决要求实施《投资协议》第8条并不违反《投资协议》。

案件名:BG集团诉阿根廷(BG Group PLC v. Republic of Argentina)
案件编号:No. 12-138,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5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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