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4年04月07日讯】请问各级领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肓实践活动”是否是指政府的官员犯法了就应该无人受理,而此件事就发生在我俩的身上,以下是我们到处投诉无门的控告书和视频证据,请各位领导审查、处理。
控告书
控 告 人: 刘本军、孙坚
住址: 淮安区台山寺巷28号
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县府巷27号
被控告人:淮安区公安局(纪委书记潘如标、政委王志勇)
控告请求:请求你院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玩忽职守。
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韩信北路西侧居民刘本军、孙坚,我们两户分别于2013年1月20日和25日到你局报案称1月12日、13日、14日分别被人偷拆房子、绑架、拷打、逼签和强拆。现贵局政委王志勇、纪委书记潘如标分别明确承认:“己立案、人员己控制、车辆己找到,但同时也说明这是政府行为,凶手是为政府做事的(我们有视频为证)”……所以至今被告决不给我们任何报案、立案手续,当然我们也无法知道案情进展如 何,我们多次上门要手续均无果而归。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份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试问被控告人(公安局),你们是如何保证,又是如何保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依据《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适用于有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的刑事案件,破案后应当将结果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的,由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告知单》,写明案件编号、办案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制作《破案告知单》,写明破案结果、追缴赃物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有影响的大要恶性案件应当及时告知。
试问被控告人(公安局),依据国家各种法律法规,我们从2013年元月报案到现在己过三个月,你们即然己承认:“己立案、人员己控制、车辆己找到”,那么为什么不给了我们“立案通知书”,也不结案呢?你们在维护谁的利益,在保护谁呢?
所以根据被控告现实存在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以不能完成“宪法”交给的使命。因此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严惩凶手,为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尽到一个国家公民应尽的责任,特提出控告,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立案并彻查被控诉人的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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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