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4月07日訊】請問各級領導:「黨的群眾路線教肓實踐活動」是否是指政府的官員犯法了就應該無人受理,而此件事就發生在我倆的身上,以下是我們到處投訴無門的控告書和視頻證據,請各位領導審查、處理。
控告書
控 告 人: 劉本軍、孫堅
住址: 淮安區台山寺巷28號
淮安市淮安區淮城鎮縣府巷27號
被控告人:淮安區公安局(紀委書記潘如標、政委王志勇)
控告請求:請求你院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玩忽職守。
事實與理由:
我們是韓信北路西側居民劉本軍、孫堅,我們兩戶分別於2013年1月20日和25日到你局報案稱1月12日、13日、14日分別被人偷拆房子、綁架、拷打、逼簽和強拆。現貴局政委王志勇、紀委書記潘如標分別明確承認:「己立案、人員己控制、車輛己找到,但同時也說明這是政府行為,凶手是為政府做事的(我們有視頻為證)」……所以至今被告決不給我們任何報案、立案手續,當然我們也無法知道案情進展如 何,我們多次上門要手續均無果而歸。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份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試問被控告人(公安局),你們是如何保證,又是如何保障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依據《江蘇省公安機關執法告知服務制度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適用於有報案人、控告人或舉報人的刑事案件,破案後應當將結果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後應當告知的,由辦案部門製作《立案告知單》,寫明案件編號、辦案單位名稱、地址、郵編、聯繫電話和聯繫人,在7個工作日內發送給報案人、控告人或舉報人。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後,由辦案部門製作《破案告知單》,寫明破案結果、追繳贓物等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發送給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有影響的大要惡性案件應當及時告知。
試問被控告人(公安局),依據國家各種法律法規,我們從2013年元月報案到現在己過三個月,你們即然己承認:「己立案、人員己控制、車輛己找到」,那麼為甚麼不給了我們「立案通知書」,也不結案呢?你們在維護誰的利益,在保護誰呢?
所以根據被控告現實存在的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以不能完成「憲法」交給的使命。因此為了維護憲法尊嚴,嚴懲凶手,為彰顯法治公平正義,體現「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盡到一個國家公民應盡的責任,特提出控告,請求上級領導依法立案並徹查被控訴人的行政不作為,玩忽職守的行為。
請到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YwMTY3NzY4.html 看視頻,到http://www.jchke.com/news/baoguangtai/2013/05253338.html 看記者報導。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