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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家暴法初审 目睹家暴儿可声请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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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1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8日初审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扩大核发保护令对象的适用范围,凡是目睹家暴的儿童、少年或被害人特定家庭成员,都可声请保护令。

立法院8日上午初审通过《家暴法》修正草案,条文将民事通常保护令效期从1年延长至2年,并取消次数限制,同时赋予法院可依声请或职权核发暂时保护令,并新增抗告中不停止执行保护令的规定。条文中也扩充“跟踪”内涵,将以电子通讯方式,持续性监控、跟踪或掌握他人行踪及活动的行为纳入,并于加害人处遇计划增列亲职教育辅导项目,以符实际状况及需求。

针对“恐怖情人”是否适用《家暴法》,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表示,近来不断发生分手暴力的情形,却因非同居关系而无法得到保护,本希望这次修法能扩大保护范围,不过法务部及司法院认为执行与实务上难以认定,因此条文保留协商。◇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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