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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彼得面临二级过失杀人罪指控

华尔街日报:不易证明梁“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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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2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任倩雪编译报导)梁彼得面临六项指控,其中一项是二级过失杀人,但专家认为,若想让这项指控成立,必须首先证明他在枪走火杀死格利(Akai Gurley)时,存在鲁莽和不顾别人风险的行为。昨天(16日),《华尔街日报》援引法律专家的看法,认为检察官要证明这一点最具挑战。

是否“明知故犯”为关键

今年27岁的梁彼得,和他的搭档在布碌崙公屋黑暗的楼道里进行“垂直巡逻”时,枪走火杀死了非裔青年格利(Akai Gurley)。布碌崙地区检察官指控他犯有“二级过失杀人”等六项罪,如果罪名成立,梁彼得将面临最高15年的监禁。上周三(2月11日),梁彼得拒绝对这六项指控认罪。

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的实战技巧副教授Michael W. Martin表示,根据纽约州法律,要想“二级过失杀人”的指控成立,必须证明“(梁彼得)了解他的行为的风险,知道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却明知故犯”,而这是检察官面临的最大挑战。

在此之前,检控官曾经暗示,将会努力证明梁“无视警察局的训练,在自己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开枪”。

格利案与加纳案不同

专家认为,梁彼得枪杀格利,与警察扼喉导致加纳(Eric Garner)不可同日而语。前检控官Eugene O’Donnell表示:“加纳案发生时,警察是在拘捕嫌犯,这个时候警察受到很多法律的保护。而梁彼得枪杀格利时,并不是这种情况”。

不过,法律专家认为,梁彼得被指控,而导致加纳死亡的警察却没有被指控,其中有“人为因素”。一方面是检控官的自由裁权量不同。检控官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是否指控,以及以什么罪名指控,两个案件的结果体现出检控官的态度。另外,这与陪审团成员的来源也有关系,加纳案发生的斯坦顿岛上,当地居民在政治上倾向于保守,很多居民与警察有着某种联系。而在梁被指控的布碌崙区,居民政治倾向自由,与警察没有那么强的联系。

责任编辑: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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