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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彼得面臨二級過失殺人罪指控

華爾街日報:不易證明梁「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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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2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任倩雪編譯報導)梁彼得面臨六項指控,其中一項是二級過失殺人,但專家認為,若想讓這項指控成立,必須首先證明他在槍走火殺死格利(Akai Gurley)時,存在魯莽和不顧別人風險的行為。昨天(16日),《華爾街日報》援引法律專家的看法,認為檢察官要證明這一點最具挑戰。

是否「明知故犯」為關鍵

今年27歲的梁彼得,和他的搭檔在布碌崙公屋黑暗的樓道裡進行「垂直巡邏」時,槍走火殺死了非裔青年格利(Akai Gurley)。布碌崙地區檢察官指控他犯有「二級過失殺人」等六項罪,如果罪名成立,梁彼得將面臨最高15年的監禁。上週三(2月11日),梁彼得拒絕對這六項指控認罪。

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的實戰技巧副教授Michael W. Martin表示,根據紐約州法律,要想「二級過失殺人」的指控成立,必須證明「(梁彼得)了解他的行為的風險,知道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卻明知故犯」,而這是檢察官面臨的最大挑戰。

在此之前,檢控官曾經暗示,將會努力證明梁「無視警察局的訓練,在自己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開槍」。

格利案與加納案不同

專家認為,梁彼得槍殺格利,與警察扼喉導致加納(Eric Garner)不可同日而語。前檢控官Eugene O’Donnell表示:「加納案發生時,警察是在拘捕嫌犯,這個時候警察受到很多法律的保護。而梁彼得槍殺格利時,並不是這種情況」。

不過,法律專家認為,梁彼得被指控,而導致加納死亡的警察卻沒有被指控,其中有「人為因素」。一方面是檢控官的自由裁權量不同。檢控官很大程度上可以決定是否指控,以及以什麼罪名指控,兩個案件的結果體現出檢控官的態度。另外,這與陪審團成員的來源也有關係,加納案發生的斯坦頓島上,當地居民在政治上傾向於保守,很多居民與警察有著某種聯繫。而在梁被指控的布碌崙區,居民政治傾向自由,與警察沒有那麼強的聯繫。

責任編輯: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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