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力:评新华社“南通港闸法院率先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

人气 1
标签: ,

【大纪元2015年04月11日讯】2015年2月28日,新华网江苏频道刊载了一篇题为“南通港闸法院率先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的报导。报导称:“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政府、市城建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等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南通市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2013年度伙食费标准、南通市港闸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等信息。陆红霞、陆富国及张兰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审计局等复议机关共提出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南通中院、如东县法院、港闸区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共计36次。……。港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红霞、陆富国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拆迁利益和政府信息之间没有法律上关联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已经反复进行了释明和引导,但原告仍执意不断提出申请。这种将个人主观意愿凌驾于立法目的之上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同时,原告还构成滥用诉权。首先,原告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不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也不具有此类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其次,原告起诉不具有正当性。原告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已背离对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再次,原告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本已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所提起的数十起诉讼要么起诉理由高度雷同,要么在已经获取、知悉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坚持提起诉讼,这种对诉讼权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当天庭审结束后,港闸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裁定驳回原告分别针对不同部门提起的8次起诉。”。

笔者认为,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的这8个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判的严重倒退,值得高度关注并加以批判。

首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关于陆红霞、陆富国的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的判断纯属主观臆测,并没有任何支持法院该主张的事证。其次,即使存在相关事证,由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调解而且调解的范围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所以陆红霞、陆富国即使存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现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要说存在问题,问题也在制度面,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行政诉讼法》本来规定行政诉讼是不能调解的,这本来是很好的一个规定。但是后来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又突破了这一规定让行政诉讼可以调解。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回归到行政诉讼到底能不能调解的制度层面。笔者认为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废除行政诉讼的可调解性。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关于陆红霞、陆富国构成滥用诉权的指控也是非常荒唐可笑的。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明前缺乏诉的利益。但是依照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南通市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2013年度伙食费标准、南通市港闸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等信息。”来看,这些信息除“南通市港闸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是一个问题,不是一个规范的对所需要的信息的描述之外,其他“南通市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2013年度伙食费标准”都是涉及到公众利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陆红霞、陆富国认为其遭到公权力部门使用公车截访对她们造成了伤害并开始向政府部门主张了其权益,那么其声称申请公开公车车牌号码明显是出于其为其他行政程序取证的特殊需要。如果陆红霞、陆富国曾经被拘留,那么其申请公开拘留所伙食标准明显是出于其生活的特殊需要。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还称:“原告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本已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所提起的数十起诉讼要么起诉理由高度雷同,要么在已经获取、知悉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坚持提起诉讼。”这个就更不值得一驳了。针对行政机关同一性质的行为,起诉理由高度雷同难道有什么不对?即使陆红霞、陆富国在已经获取、知悉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坚持提起诉讼,由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也如果行政机关确实存在“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的程序违法的行为,那么法院也应当以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同时判决驳回陆红霞、陆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的方式判决陆红霞、陆富国胜诉,而不是驳回其起诉。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的这8个驳回起诉的裁定将会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责任编辑:高义

相关新闻
江泽民江苏窝点再出事 南通副市长被判刑
投书:南通维权人士张俊国、徐丽艳在家与不明身份人已对峙三天
陈思敏:河北石家庄法院真能无法无天
他山:中共法院院长的法盲行径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