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力:評新華社「南通港閘法院率先規制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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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4月11日訊】2015年2月28日,新華網江蘇頻道刊載了一篇題為「南通港閘法院率先規制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行為」的報導。報導稱:「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間,原告陸紅霞及其父親陸富國、伯母張蘭三人以生活需要為由,分別向南通市政府、市城建局、市發改委、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港閘分局等行政機關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南通市政府公車的數量、牌照號碼、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員2013年度伙食費標準、南通市港閘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出資成立等信息。陸紅霞、陸富國及張蘭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答覆後,分別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審計局等復議機關共提出39次行政復議。在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之後,三人分別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沒有發文機關標誌、標題不完整、發文字號形式錯誤,違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屬形式違法;未註明救濟途徑,屬程序違法」等為由向南通中院、如東縣法院、港閘區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之訴共計36次。……。港閘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陸紅霞、陸富國不間斷地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申請獲取所謂政府信息,真實目的並非為獲取、瞭解所申請的信息,而是藉此表達不滿情緒,並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施加答覆、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壓力,以實現拆遷補償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對於拆遷利益和政府信息之間沒有法律上關聯性的問題,行政機關已經反覆進行了釋明和引導,但原告仍執意不斷提出申請。這種將個人主觀意願凌駕於立法目的之上的做法,顯然已經構成了獲取政府信息權利的濫用。同時,原告還構成濫用訴權。首先,原告起訴明顯缺乏訴的利益。原告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不存在司法救濟的客觀需要,也不具有此類訴訟所值得保護的合法的、現實的利益。其次,原告起訴不具有正當性。原告將訴訟作為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施加壓力、謀求私利的手段,已背離對受侵害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訴訟本旨。再次,原告起訴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本已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所提起的數十起訴訟要麼起訴理由高度雷同,要麼在已經獲取、知悉所申請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堅持提起訴訟,這種對訴訟權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當天庭審結束後,港閘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裁定駁回原告分別針對不同部門提起的8次起訴。」。

筆者認為,南通市港閘區法院的這8個駁回起訴的裁定是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審判的嚴重倒退,值得高度關注並加以批判。

首先,南通市港閘區法院關於陸紅霞、陸富國的真實目的並非為獲取、瞭解所申請的信息,而是藉此表達不滿情緒,並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施加答覆、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壓力,以實現拆遷補償安置利益的最大化的判斷純屬主觀臆測,並沒有任何支持法院該主張的事證。其次,即使存在相關事證,由於現行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可以調解而且調解的範圍不受訴訟請求範圍的限制,所以陸紅霞、陸富國即使存在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實現拆遷安置補償利益的行為,也是合法的。如果要說存在問題,問題也在制度面,不能歸咎於當事人。《行政訴訟法》本來規定行政訴訟是不能調解的,這本來是很好的一個規定。但是後來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釋又突破了這一規定讓行政訴訟可以調解。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回歸到行政訴訟到底能不能調解的制度層面。筆者認為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廢除行政訴訟的可調解性。

南通市港閘區法院關於陸紅霞、陸富國構成濫用訴權的指控也是非常荒唐可笑的。法院認為原告起訴明前缺乏訴的利益。但是依照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南通市政府公車的數量、牌照號碼、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員2013年度伙食費標準、南通市港閘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出資成立等信息。」來看,這些信息除「南通市港閘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出資成立」是一個問題,不是一個規範的對所需要的信息的描述之外,其他「南通市政府公車的數量、牌照號碼、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員2013年度伙食費標準」都是涉及到公眾利益,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如果陸紅霞、陸富國認為其遭到公權力部門使用公車截訪對她們造成了傷害並開始向政府部門主張了其權益,那麼其聲稱申請公開公車車牌號碼明顯是出於其為其他行政程序取證的特殊需要。如果陸紅霞、陸富國曾經被拘留,那麼其申請公開拘留所伙食標準明顯是出於其生活的特殊需要。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還稱:「原告起訴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本已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所提起的數十起訴訟要麼起訴理由高度雷同,要麼在已經獲取、知悉所申請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堅持提起訴訟。」這個就更不值得一駁了。針對行政機關同一性質的行為,起訴理由高度雷同難道有甚麼不對?即使陸紅霞、陸富國在已經獲取、知悉所申請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堅持提起訴訟,由於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包括對行政行為的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查,也如果行政機關確實存在「沒有發文機關標誌、標題不完整、發文字號形式錯誤,違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屬形式違法;未註明救濟途徑,屬程序違法」的程序違法的行為,那麼法院也應當以確認行政機關違法,同時判決駁回陸紅霞、陸富國的其他訴訟請求的方式判決陸紅霞、陸富國勝訴,而不是駁回其起訴。

南通市港閘區法院的這8個駁回起訴的裁定將會被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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