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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金融业助伪造专业投资人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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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21日讯】有鉴部分金融服务业协助未符合资格的金融消费者,伪造、隐饰为专业投资人,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最重可开罚新台币5000万元。

此外,情节重大者,金管会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处罚额度限制。

国民党立委曾铭宗提案指出,实务上曾发生未符合专业投资人资格的金融消费者,因为透过金融服务业协助伪造、隐饰成为专业投资人,而排除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相关的争议处理规定,恐怕会不利于增进金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提案指出,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考量金融服务业“明知”客户未符合专业投资人的资格条件时,而予以伪造、隐饰或违反法令审查时,其恶性明显重大,因此提案修法。

不过,金管会在书面报告中指出,提案中的“明知”2字,是以金融服务业“明知”为主观要件,在民事争议救济程序上,“明知”的主观要件,应由主张的金融消费者负举证责任,这样的写法对金融消费者未必有利,金管会认为应该要审慎衡酌。

经过财政委员会朝野立委协商后,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条文增加第2项,“金融服务业对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项所定之条件,而协助其创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观条件,该自然人或法人仍为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

在罚则部分,则是增列金融服务业对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相关专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条件,而协助创造符合形式上的外观条件,可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金管会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处罚额度限制。

全案今天完成初审,提报院会前不须再交由党团协商。(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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