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接近役龄或役龄男子护照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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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25日讯】依现行中华民国“华侨身份证明条例”、“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接近役龄或役龄男子申请护照加签侨居身份办法”等相关规定,凡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接近役龄或役龄男子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申请于渠等之中华民国护照上签侨居身份:

须于年满15岁之年12月31日以前有出境国外纪录(或于国外出生)。

持有效之中华民国普通护照。

取得侨居国有效居留权:就所居住国家或地区有否永久居留制度,区分为:

居住于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国家或地区:须取得侨居国有效永久居留权。

针对居住于无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权取得困难之国家或地区者:须取得侨居地居留资格连续4年,且能继续延长居留。

在国外累计居住满4年以上(不包含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

在侨居地连续居住满6个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侨居地累计居住8个月以上。

于接近役龄期间16岁之年1月1日起至18岁之年12月31日期间返国,每年累计未超过183日者。并于届役龄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尚未具有上述(三)、(四)及(五)之条件前,必须未曾入出境台湾。

另凡持有“侨居身份加签之中华民国护照”之役龄男子,即为侨民役男,只要符合“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之在台时间限制等规定,及得暂缓征兵处理。依该办法规定,原在台设有户籍之侨民役男,返国届满1年后,依法办理征兵处理。前述“届满1年”之计算(无论其持用外国护照或我国护照入境,皆须列入计算),以下列情形之一为准:

连续居住满1年(指在台连续居住1年未出国)。

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龄男子,以居住逾4个月达3次者为准。

74年次以后出生之役龄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积居住与183日为准。

以上相关法规资讯及答客问业置于侨务委员会首页/侨民证照服务项下供参阅。如对于申请护照加签侨居身份仍有疑问,可迳向各驻外馆处或侨务委员会(服务专线:02-23272929)洽询。

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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