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11月25日訊】依現行中華民國「華僑身份證明條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份辦法」等相關規定,凡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符合下列條件者,即可申請於渠等之中華民國護照上簽僑居身份:
須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有出境國外紀錄(或於國外出生)。
持有效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
取得僑居國有效居留權:就所居住國家或地區有否永久居留制度,區分為:
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須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
針對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者:須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以上(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於接近役齡期間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超過183日者。並於屆役齡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尚未具有上述(三)、(四)及(五)之條件前,必須未曾入出境臺灣。
另凡持有「僑居身份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役齡男子,即為僑民役男,只要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在臺時間限制等規定,及得暫緩徵兵處理。依該辦法規定,原在臺設有戶籍之僑民役男,返國屆滿1年後,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前述「屆滿1年」之計算(無論其持用外國護照或我國護照入境,皆須列入計算),以下列情形之一為準:
連續居住滿1年(指在臺連續居住1年未出國)。
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
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與183日為準。
以上相關法規資訊及答客問業置於僑務委員會首頁/僑民證照服務項下供參閱。如對於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份仍有疑問,可逕向各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服務專線:02-23272929)洽詢。
責任編輯:郝莉


